墨辩三物论式之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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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思想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其主要体现在墨子十论之中。墨家法律思想包括兼爱、非攻、尚同等,注重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协调。墨辩为达到这些目的提供了方法论。近年来,学界对墨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研究者多为哲学学者,从哲学角度讨论其逻辑之意。墨辩是墨子理论应用于现实的方法,是追求其政治理想的工具,具有极强的实用性。而关于墨辩如何适在司法适用中应用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文章第一部分对墨辩三物论式进行逻辑释义。墨辩中三物论式是墨辩思想的核心之一,墨子认为“三物必具然后辞足生。”三物论式之“故”“理”“类”的具体内涵,学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综合《墨子》全文以及学界前辈的研究结果可以发现,“故”乃原因之意,是“立辞”之根本,是论题得以存在的前提。“理”乃道理、规则之意。“类”是逻辑推理的具体内涵,在“类”的基础上存在着多种可选择的方法。文章第二部分对墨辩三物论式之司法适用的理想前提进行介绍。为了达到法律适用的良好效果,墨子认为应当设置前提性要件。即择“德”“义”“智”之人任司法官员;法之有度,用之精良;明确立法应法天,天为最终审判者;统一“义”之价值。文章第三部分对墨辩三物论式司法适用之价值追求与价值实现的障碍进行研究。墨家追求“兼爱”,以求达到公平正义;追求为“义”于国,刑政必治;追求以民为本以及社会效益。社会具有多变性而法律又具有相对确定性,这必然导致法律产生滞后性,进而无法及时回应法律价值。同时严格适用法律下可能导致忽略价值追求。文章第四部分对价值导向下墨辩三物论式司法适用进行了分析。三物论式在司法适用过程之中的具体内涵应根据司法所固有的特点,在三物论式之逻辑含义之内赋予其新的解释。综合墨家法律思想,三物论式中“故”乃法律事实即引起审判的原因,“理”乃法律规则以及天理、民意、情理等之含义。“类”之内涵十分丰富,可以说是整个墨辩三物论式司法适用的核心,是墨家通过墨辩达到其法律价值的关键。“类”是三物论式之方法,为达到墨家法律价值的司法审判提供了多个逻辑进路。其中效式、譬式、侔式等成为墨辩三物论式具体适用可以选择的方法。墨辩具体司法适用中呈现了如下基本方式:首先明确案件事实,其次明确法律,天理、民意、情理等,最后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具体所适用的方法(包括效式、譬式、侔式等)以墨家的法律价值取向为指导,做出案件判决。价值导向下墨辩三物论司法适用存在着一定的危险,一旦司法官员不能良好应用,墨家价值追求也难以达到。但毫无疑问,墨子期待通过墨辩的具体适用来回应社会问题,实现其价值。方法本身并未承载价值,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取得良好效果,也可能产生偏差,关键是如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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