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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的需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进入了一个新热潮,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债务严重,纯粹依靠过去的政府直接投资模式无法满足现阶段发现的需求。在此背景下,PPP模式作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成为了我国大力推进的发展方式。PPP模式作为新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领域相较于传统政府直接投资模式有极强的优势。PPP模式下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更轻,体系效率更高,资源利用率更高,同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质量更高。本着PPP模式的优点以及我国的发展需求,我国自改革开放初期便引入了 PPP模式,期间历经三个阶段的发展,自2014年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至今,作为一种优质的公私合作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但是,我国对于PPP的研究和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笔者基于上述背景,在本文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其成因与解决方式进行了分析。本文分为三部分,包括问题的提出、原因的分析以及解决方式的分析。本文第一部分先介绍了我国PPP模式的法律环境,并基于现行法对PPP模式在实践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列举。这部分的内容主要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研究,并结合以相关理论,对具体的PPP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对一些不同的理论进行了简单介绍。本文第二部分对第一部分所列举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三大原因,包括法律规制、监察体系以及理论体系的缺位,并在每一部分的原因中具体阐述了其引发的法律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是通过案例分析和类型化的方法,对这些原因和法律问题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行了论证与说明。最后一部分内容在上述两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域外法比较、演绎推理的方法对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途径提出了四点建议,具体包括法律规制、监察体系、配套机制以及理论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