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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坚持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健全党的领导,充分理顺监察体制的党政关系。监察体制中的党政关系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一元领导”、特殊时期的“以党代政”、恢复时期的“党政分开”和发展时期的“党政合署”为特征的几个重要阶段,在主体范畴、整合方式、组织形式和互动机制上具有一以贯之的历史继承性和创新发展性。2018年之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理顺党政关系,进行了新时代的党政关系优化的实践探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党政关系探索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有利于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完善党政关系理论、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科学设置党政关系,增强党的组织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党的领导力、优化党纪国法衔接,增强党的执行力、完善党的建设体系,增强党的治理能力,有利于理顺监察体制的领导体制、整合监察体制的组织体系、增强监察体制的监督能力、强化监察自我的净化能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党政关系的改革探索主要体现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党政融合、纪检监察机关与外部党政机关关系的理顺及党纪国法的协调三方面,其中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党政融合的标志是通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组织合署、职能配合、队伍融合、权限统用、派驻共建的优化,实现了内部党政关系的理顺。在与外部党政机关关系上通过理顺与党委、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实现了外部党政关系的理顺。在纪法协调上,国家监察机关坚持制度统摄,一方面加快国家监察法律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完善党内法规的修改,实现了党纪国法的高效协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党政关系依然存在党政关系属性认识存在偏差、党政机关的统筹设置不够完善、党政机关的统筹发展不够充分、党政机关的关系不尽理顺、党政机关的协同机制不尽健全等问题。必须通过正确认识党政关系,建立新型党政关系的推进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在党政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国家监察体制,发挥监察机关国家权力的作用、推进党政机关统筹设置,建设党政深度融合的组织机构、推进党政机关统筹发展,建设党政统筹发力的监察体制,汇集合力,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统筹设置与发展的党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