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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地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机制也还处于探索阶段。因为我国检察机关所处地位以及职权范围相较其他国家更高、更广,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点研究课题。在本文当中,笔者将分析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与法院两家对地位的认识分歧,通过比较分析现存的论点,参考研究域外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具体制度概况,最终得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中恰当的地位。文章由导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方面内容是概述民事公益诉讼、我国检察机关职能,分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检察院与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地位认知争议情况。第二方面内容为考察分析国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情况,研究对象是以大陆法系之下的德、法两国,英美法系之下的英、美两国,还有前苏联与俄罗斯。第三方面内容为研究分析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集中介绍了国内当前的各种论点,包括法律监督者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管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参与任何诉讼,都应该是处在法律监督地位上)、当事人说(认为检察机关应是以诉讼当事人地位参与其中,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情况下,作为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可以具备诉讼权利,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公益代表人说(认为检察机关能够代表社会或者是公众利益提起诉讼,在法律地位上等同于社会公益代表)、公诉人说(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类似在刑事诉讼当中的公诉人地位)以及双重身份说(同时兼具法律监督者与程序当事人的地位),通过研究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该做出科学定位,遵从双重身份说,并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所应该具备的特殊权利以及承担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