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权益民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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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成为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重要性不言而喻。数据商业价值的凸显和交易活动的兴起使实践中的企业数据争夺战愈演愈烈,学界对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保护路径争议不断,企业数据权益的民法保护面临多重困境亟待破解。数据表现为数字代码符号,是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基础,是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学界对数据具有财产属性的观点已达成共识,但对客体属性的争议较大,由此导致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选择存在差异,可归纳为赋予企业数据财产权利模式和反对赋权模式。因缺乏明确的数据利益分配机制,加之数据权益边界尚不清晰,数据控制企业与用户个人、其他企业之间的数据权益存在冲突。在立法层面,我国未形成专门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机制,相关法律规定较少且分布零散,现有法律规范保护力度不足。在司法实践层面,裁判者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解决企业数据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导致该条款被泛化使用的现象突出。数据获取行为正当性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致使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迥然有别,裁判标准尚不统一。破解企业数据权益民法保护面临的困境,首先,应梳理并协调数据控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数据权益关系,以缓和二者之间的权益冲突;树立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自由流通平衡的理念,以缓和数据控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权益冲突。其次,类型化规范涉及企业财产权益的数据,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分别采取法益保护模式和确权保护模式,进而提出创设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初步构想。最后,对于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困境,明确法律适用顺序,保持适用一般条款的谦抑性。同时引入动态系统理论,细化数据获取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实质性要素,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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