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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2015年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步确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扯到经济、金融、法律等多个方面。《存款保险条例》是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全部内容,它的出台只是构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第一步,要真正发挥存款保险积极作用,还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本文通过文献综述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回顾了存款保险相关理论,进而从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入手,分析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相关实施细则需尽快出台;二是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监管协调机制建设需进一步推进;四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约束机制有待完善;五是存款保险统计工作面临部分技术难题。进而分析了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并得出相关启示:一是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顺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二是政府居于主导地位是顺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三是不断拓展提升存款保险功能是顺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针对以上问题和启示,最终总结出进一步构建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要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建立《存款保险法》,明确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必要的独立性;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尽快推出《金融机构破产法》,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制定风险差别费率实施办法,明确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内涵,细化被保险存款范围,完善风险处置程序等。二是建立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主要是完善风险评级定性、定量评价要素;设置红线调整指标,适时调整投保机构评级结果;完善初评、复评、终评等风险评级步骤等。三是进一步丰富完善早期纠正职能。要加强风险监测、评估、核查,及时识别风险;完善早期纠正机制的资本状况评估标准和阈值,加强对尾部风险的多角度介入;根据风险程度,灵活采取正式、非正式的纠正措施;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必要监管权限。四是逐步推进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要建立完善存款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报送的电子化;要加强监管协调合作,不断完善金融安全网;逐步扩大存款保险制度覆盖面,将存款保险职能扩展至整个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