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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法制不仅仅是保护名誉权的法制,还是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制,因为名誉权纠纷的实质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与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在平衡这两种冲突时学界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依原告身份对对名誉权的法律实行两分法,当原告是普通公民时法律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当原告是公众人物时倾向于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该文以美国的司法实践为例,探讨了美国在"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上的几项重要法律规定,并廓清了辩明何为"公众人物"的原则.以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制的"应然"理论对照中国公众人物起诉新闻媒体名誉侵权案件审理的"实然"状况,作者发现,在中国的名誉权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公众人物"的专门规定,公众人物适用的是与普通公民同样的法律.中国公众人物以名誉侵权为由打压舆论监督的现象已经初现端倪,新闻媒体在应对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时奇高的败诉率使媒体的舆论监督陷于困境.媒体频频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中国的名誉权法制中对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不加区分以及抗辩事由单一和司法程序、举证责任等原因造成的.媒体在对公众人物的名誉侵权诉讼的败诉形成了对舆论监督的"寒蝉效应",使媒体因为惮于败诉而三缄其口,最后受到损失的是全社会自由讨论的氛围和对公众人物的有力监督.因此,中国现行的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制亟待改革,改革中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近期的范志毅和余秋雨名誉侵权诉讼中,两位名人败诉,"公众人物"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在判词中出现,这是中国名誉权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但将公众人物概念引入政治类公众人物名誉诉权诉讼案件审理的现象还没有发生,我们希望在此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