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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社会的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司法领域,司法改革给我国的司法体制带来了巨大冲击,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则成为受到司法改革影响最大的人。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法官的角色也越来越具有特殊性。在现实社会中,法官在不同群体中的角色期待不同,因而具有法律人、行政人和社会人三种角色,而社会人和行政人的角色又会与法律人的角色发生冲突,这就是法官的角色冲突。自1995年起,我国就有一些学者对法官的角色冲突和角色紧张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大都是探究法官产生角色冲突的原因,却鲜有人继续研究法官在角色冲突之下的行为选择。本文基于K市人民法院的个案研究,试图找出法官在多重角色冲突背后的行为选择的逻辑。基层法院不仅要受上级法院的监督,而且还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办案时也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本文选取了两个案例来探讨法官的角色冲突,即法官的社会人角色与法律人角色、行政人角色与法律人角色的冲突,继而分析法官在这两种角色冲突中是如何做出判决的。笔者分析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法官被要求能够严格依法执法;在社会生活中,法官被要求能够惩恶扬善,为民做主;在行政世界中,法官被要求能够顾全大局、以全局利益为重。因此,在多种角色期待之下,法官就会产生角色冲突。当法官的社会人角色与法律人角色产生冲突时,法官通常需要在人情和法律之间做出权衡,做出一个能够合情合理的判决。但如果“情”和“法”不能兼顾时,法官通常会忠于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当法官的行政人角色与法律人角色产生冲突时,法官往往又会在能够保证自身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执行上级领导的行政命令。但是,如果上级的命令与法律严重相违背,那么法官就不能保证自己不被牵连,此时法官会在保证不触及法律的前提下尽量将判决结果靠近上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