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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所体现。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纠纷的多样化发展,正在不断完善与进步。纵观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发展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主要包括:除了宪法第46条关于受教育权的概括性规定之外,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具体的体现专门性规定的法律,其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完善与发展起到了指导与促进作用,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出现的受教育权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但是,在上述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与之伴随产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发展,面临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义务教育阶段不平等现象的广泛存在,严重制约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发展。因此如何保障受教育权的平等享有,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体制成为本文要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从三个层次分析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机制。第一部分,通过对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内容、特性、发展等理论的探讨和研究,分析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与一般受教育权相比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并且通过对受教育权与平等权的深入,得出,受教育平等权是平等权在受教育权领域中的引申之意。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最新的教育统计报告、科研课题、调研结果、经费年鉴、教育发展均衡报告等相关信息进行整合与选择,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分析了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现象。分别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民族之间以及弱势群体与普通儿童之间的不平等现象。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问题的分析,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主张受教育权具有可诉性。主张建立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程序与规则、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教育纠纷,以及建立教育公益诉讼制度,使得社会大众均可以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平等保护尽自己的一份力。与一般的受教育权相比,由于义务教育阶段主体的特殊性,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更多的体现为政府与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也要更多的体现国家与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国家应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司法救济体制以及其他救济体制,全方面,多层次的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