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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适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适航是指: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广义的适航除了船舶狭义适航包含的内容外,还应该满足妥善配备船员、供应品和使船舶适货。 适航是一个事实问题,船舶只有在各个方面真正满足适航规定才会被判定为是适航的,任何关于船舶适航的人证、物证都不是船舶适航的最终证明。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是具体的又是不断变化的。一艘实际适航的船舶可能会因为某种证书的失效而被港口国滞留,而一艘拥有各种有效证书的船舶却可能因为存在潜在缺陷实际是不适航的。 船舶适航不是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而只是要求船舶达到行业内正常的安全水平。船东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只要求船东做到合理注意和运用通常的方法使船舶适航,即“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谨慎处理”并不苛刻强求承运人采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尽到特别的注意来检查船舶。对于由于船舶实际不适航引起的船损、货损,承运人只有证明了损害是由于开航前存在的“潜在缺陷”所致才能解除其所承担的适航责任。“潜在缺陷”是指合格的技术人员尽其通常合理谨慎仍不能发现的缺陷。 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按其要求配员,可以初步认为船东尽到了妥善配备足够船员的义务。将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安排到船舶的相应职位上,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满足了船舶适航性中对船员的合格性要求。 “开航当时”可以认为是船舶“非在航”状态结束、“在航”状态开始的时刻。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可以认为仅限于装货港。船舶在航行期间或中途港停靠期间丧失适航性的,可以视为承运人并未违反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当船舶或货物的损害是由于不适航与可免责原因共同造成时,承运人将难以引用免责条款获得免责;如果船舶不适航,船东将不能宣布共同海损或难以获得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在责任限制上,船舶不适航并不必然导致船东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除非不适航是由于船东的故意行为,或者船东的重大过失所造成。在适航的举证上,承运人要求有比货方更强的证明力,才能解除其对由于船舶不适航所造成船货损害的赔偿责任,对于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则完全应由承运人承担。 .ISM规则的实施以后,没有有效的DOC、SMC,则船舶通常被认为是不适航的。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行,也将导致船舶不适航。在适航要求上,JsM规则增加了对船公司的船舶管理水平的要求,改变了传统的船舶适航的时间界限,改变了妥善配备船员的含义,使得由于船舶的潜在缺陷所导致的船货损害船东难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