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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其所作的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环境问题,提出了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新能源研发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与保护等环保举措;在制度建设层面,要求推进大气污染控制区域间协调配合,扩大碳排放交易试点范围1,实行对水资源全产业链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这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则是强调2015年要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环保税,也称环境税,是中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核心。环境税收制度作为目前较为行之有效的环保手段,强调通过税收手段实现特定环保目标,筹集环保资金,强化社会成员的环保行为。政府报告中的“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2,便可看作是对我国环境税制改革的要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的环境税制改革,需要反思自身的惨痛教训,也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本文立足于OECD国家环境税制的研究现状,对我国环境税制的发展、改革作了些许思考。去除引言、结语,本篇论文总共分为四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本部分从环境正义理论、法社会控制理论和财税控制理论出发,探讨环境税制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本属于经济学范畴的“公共物品”和“经济活动外部性”理论,进行了法学角度的分析,解释了诸如公共物品的“公用权悲剧”等问题的产生缘由。第二部分,针对OECD国家的环境税制,以英国、美国等六个国家为代表,阐述其各自环境税制的组成。将该六国以欧盟和非欧盟国家为标准,作区域划分,归纳区域内环境税制的特点及实施效果;总结区域间环境税制的共性与不足。第三部分,基于国内现行环境税制的实行情况,在制度层面,详细论述了我国环境税制中,存在的立法层次低、税费关系杂等问题;在操作层面,分析了目前出现的计税依据制定不科学,环境相关税费税目较窄,征税管理层定位模糊,区(流)域性差别认识不足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第四部分,根据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成果,确立了我国环境税制进一步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基础;结合OECD国家的经验、教训,提出中国环境税制的新型构建方式;通过对国内主要环境税制学说主张的分析,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税制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