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权责任研究

来源 :吉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gq36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企业人权责任的研究起源于对企业侵犯人权这一现象的关注,而这种现象随着全球化和民营化的发展呈现出愈加常见的趋势。企业的发展带来多种社会问题,这并不是一件新鲜事,传统的制约途径是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相关行为规范,再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来实现。然而,全球化的发展使一些跨国公司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能力和影响不逊于中小发展中国家,母国和东道国由于多种原因无法监管或不愿监管企业的人权侵害行为;民营化使国家职能大规模的向企业等私人主体转移,也使传统的用于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类型无法胜任制约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文章意图回答一系列问题:用于防范国家的人权责任是否适用于企业?哪些企业可以被纳入人权责任主体范畴?如果企业可以承担人权责任,那么企业的人权责任和国家的人权责任是否相同?如果企业可以承担人权责任,企业的人权责任应该如何实现?人权的主要渊源是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通过对现有的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宪法的考察发现,企业人权责任领域在整体上排斥强制性规则。只有少数国际条约提到企业人权责任,且使用的语言都不甚为明晰,很难推导出明确的强制性责任。承认企业对人权承担责任的宪法也不多,各国都在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领域面临不同的阻碍。然而,根据普遍道德义务理论,人权的道德关怀应该是不受制约的,进而社会中的每个主体都承担这种权利产生的义务,企业也不例外。企业必须尊重所有与其利益相关的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能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去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但另一方面企业与国家在本质属性上的差异决定了它们二者承担人权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这种责任基础的不同也影响到企业人权责任的内容和实现方式。文章的创新点及成果即在于对企业人权责任进行了主体类型、责任边界和实现途径方面的具体分析,而没有仅仅停留在对其正当性的论证上。在分析企业的人权责任时,必须首先区分企业的类型,当然划分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但由于企业一旦从国家获得某种授权或许可时,其行为领域和主体性质会发生转变,因此按照企业是否与国家形成特定联系进行分类更易于实现文章主旨。由于各国在此领域的实践不同,与国家存在特定联系的企业类型也是多样的,文章主要分析了被授权企业、被委托企业、国有企业和公私合作中的私方企业。这些企业由于从国家获得了“权力”、“权利”或“资金”,使其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公共职能或者与国家形成密切的联系,这种公共职能使企业在性质上偏离了完全的追逐利益的经济主体,而与国家的密切联系使企业行为和国家行为无法绝对分割。这些情形所导致的结果是这类企业具有了较一般企业更重的人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类并不是判断企业有无人权责任的标准,在没有国家参与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独立作出侵犯人权的行为。但这种情况一般可以被现有的规范体系所解决,与国家无特定联系的企业侵犯人权的责任追究一般可以采取普通法律责任追究途径,即通过追究企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对企业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并对被侵权主体进行救济。但如果普通法律无法解决纠纷,如企业的某项人权侵害行为发生了法律空白,或者是国家管制的空白,这时仍然需要考虑宪法条款的适用,或者在国际人权条约的范围内约束企业。正是由于企业与国家存在区别和联系,才使企业人权责任在内容和实现途径方面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企业的成立是为了“尽可能地挣更多的钱”,而不是“为社会做好事”,因此企业不应该承担和国家一样的人权责任,这将违背企业的本质属性。从文章梳理的各类规范来看,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人权种类上,企业并非对所有的人权承担义务和责任。虽然通过投诉机构的数据统计来看,事实中企业所可能侵犯的人权种类比规范中所规定的要多,但二者共同的结论是:在现有人权体系中,存在企业不可能侵犯的人权,这就是企业人权责任的边界表现。顺着这个思路继续分析就会发现,不仅在人权种类方面,在每一项人权所包含的义务层次上以及责任所对应的权利主体方面,企业人权责任都存在一个相较于国家责任的边界。企业的人权责任并不以领土、主权为界限确定,也无法在尊重、保护、实现三个层次上满足,如果说要求企业承担尊重人权的义务以及在特别情况下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合理的,那么要求他们提高权利实现水平,增加资源投入去履行实现义务,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并不合适。与企业人权责任的内容和边界相比,如何实现这种责任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国际人权机构和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选择,如何理性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它们的实践,并结合我国的企业侵犯人权的实际情况和权力结构提出适合我国的实现途径选择是全文的重中之重。由于间接的实现企业人权责任是很多学者倡导的,因此,文章按照责任实现过程中是否需要国家作为中介为标准,对各个机构和国家的实现途径进行了分类研究,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其中直接责任的具体实施方式又是多样的,包括人权条款的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司法模式和国家行为模式等。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是间接责任模式。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将国际人权条约和宪法中所涉及的人权进一步落实到法律中,根据权利的内容和企业行为的特点决定企业是否具有此项人权的保障义务。这也是实质性的决定企业是否承担人权责任的主要过程。有了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就可以在裁判行为和执法行为中去追究企业的责任。这种实现模式的问题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对立法过程的依赖。因此,在通过完善立法继续坚持这种间接责任的基础上,我国应该选择合适的直接责任模式,并关注公私合作合同制定过程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引入。具体而言,我国应该从以下方面发展企业人权责任实现机制:完善立法中关于企业人权责任的相关规范,以示范合同的形式强制性引入公私合作合同人权保障条款,尝试宪法规范的间接适用,建立多种实现方式并存的人权责任机制。
其他文献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过程中,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都经历了调整转变。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我们不得不考虑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否
随着当前基建行业的快速发展,关于工程机械管理的发展现状,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何有效地提升工程机械管理质量,并且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成为当前工程机械管理发展中主要面
随着油菜基因组测序工作的完成和后续完善,油菜功能基因组学必将成为研究热点,如何构建高通量的突变体库则是影响其进展的关键。Ac/Ds(Activator/Dissociation)系统是构建插
从碳纤维前驱体聚丙烯腈溶液的可纺性定义和丝务断裂机理角度出发,讨论了聚丙烯腈溶液的可纺性;详述聚丙烯腈溶液可纺性研究状况。可纺性的直接定量表征具有一定的困难性,但溶液
AK630系列是前苏联20世纪70年代研制的舰载近战武器系统,该系统采用弹炮合一的方式拦截来袭导弹。近几年,俄罗斯对该系统进行了不断改进。
当您在飞机上使用随身听或手提电脑时,这些电器产品所发出的电磁波将有可能影响到飞机仪表的正常工作,甚至危及乘客们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我们在使用电视机,收音机,雷达,“
黑龙江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现状呈现出“六个提高”“六项因素”和“六个瓶颈”的显著特点。
面向对象程序(OOP)设计思想是当前一种全新的程序设计思想,它具有传统结构化程序设计思想无可比拟的优点。本文介绍了此设计思想的基本概念,结合当前基坑造价分析软件的特点,提出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日渐上升,对城市交通的需求也增加,由此对道路桥梁施工技术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而,影响道路桥梁施工技术的因素较多,要让道路桥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乐业县粮食作物以水稻和玉米为主,传统水稻品种为桂朝、籼米等老品种,在上世纪90年代末成功推广了特优63、D优2号、山优33等水稻品种,经过30多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