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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标的企业法人,在生产活动中为最大可能运用公司现有的资金、提高股东分红,有时会运用增资或减资的商业手段。而资本作为公司进行运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减资很可能会对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的权益产生不利的影响。世界上各个国家均依据本国的法律历史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商业实践,并结合国际上关于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适合于自己国家的公司减资制度。在公司法发展成熟的国家,其减资程序都具备一套规范严谨的程序,并在司法实践中拥有很强的的可行性。相比较于发达国家的公司减资规范,我国的公司减资制度太过粗糙且过于分散。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成立需具备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且将注册资本数额和股东出资期限改为由章程确定的事项,如此一来,公司的自治权利得到明显扩张,公司在市场运营中更为高效。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减资制度明显不完善,而相关配套举措又不到位,过分追求高效率的市场行为必然会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更易受到侵害,同时也提高了中小股东的商业风险。对于新形势下公司减资该作出哪些调整,本文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归纳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公司减资概念和本质、以及认缴制和公司减资的内在联系等基本内容为理论基础,对国外立法经验和当前我国减资的立法状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并归纳出资本制度改革给我国公司减资带来的挑战,包括减资事由、分类、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减资程序未细化;减资瑕疵时公司股东及董事责任未明晰;以及债权人缺乏救济途径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挑战,本文提出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减资建议,主要包括规定公司减资事由、增设减资分类、明晰减资方法;在减资程序中,细化减资通知送达的规定并明确减资生效的时间;在发生减资瑕疵时,厘清在减资程序中股东以及相关董事的责任,完善公司减资责任制度;在救济方面,确定债权人异议权及其范围,并引进减资停止请求权,为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补充救济手段。从公司减资的各个环节多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希望能通过相关建议及措施使得我国公司减资制度能够从容应对认缴制改革带来的各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