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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法律的正确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逻辑推理。因此,只有娴熟地掌握法学方法论才能适应罪刑法定语境下刑法适用的实际需求。为满足这一需求,就应当加强刑法方法论的研究。传统的刑法方法论是以解释论为核心,以逻辑推理为重点,从而忽略了类型思维。随着法哲学在部门法中的发展,法哲学对各部门法的普遍指导意义逐渐凸显,如何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回归理论,从而进一步发展理论以完善实践,成为部门法哲学日趋发展的重要目标。法哲学是法学方法论,以法学方法论的类型化思维研究刑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结构体系,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类型化的方法是一种兼采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它通过区分事件或活动在一个关系模型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对其进行解释,并且该关系模型是对所有事件或活动特征的整体性、共同性描述。由此可见,作为一种哲学思维的类型化是“在属于某个社会客体(或现象)的整个变数系统中寻找社会客体(或现象)的属性的固定结合”。实质上,类型化是以事物的根本特征为标准对研究对象的类属划分。刑法类型化,即以类型化的方法描述、研究和运用刑法,以使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实现。于我国刑法而言,类型化是一个全新的范畴,它对于扩展和深化犯罪构成问题的研究大有裨益;它所昭示的对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的实质把握,对于解决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效果。我国现下的刑法学对于“类型化”思维的重视明显欠缺,刑法类型化的运用也只是停留在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上,尽管不少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其加以运用,但却极少系统地论及刑法类型化的作用、类型化本身的理论困惑、我国刑法对类型化的适用及我国刑法类型化的走向—刑法整体类型化等问题。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类型化研究的现状,合理借鉴国外刑法类型化的先进经验,从而对我国刑法类型化理论提出完善建议,试图在我国刑法类型化的研究上有所突破,更好地指导刑事司法实践。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类型化基础论。首先,该部分对刑法类型化进行了比较全面地概述。在分析刑法类型化之特征(综合性思维、开放性思维、意义性思维)的基础上,对类型思维与概念思维作了比较,并讨论了刑法类型化的方法论意蕴和理论根基,指出其方法论意蕴是走向规范的刑法学、刑法立法技术的完善和刑法明确性原则的重新认识三个方面,理论根基是理性预期和一般正义;其次,该部分深入分析了类型化的作用,即确保刑法体系化、促使刑法效率化、保障刑法安定化和增强刑事推理基准化。最后,该部分提出了刑法类型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主要有:刑法类型化的困惑—有限理性与立法技术;刑法类型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刑法类型化与类推解释;刑法类型化并不排斥概念的存在与运用。第二部分:刑法类型化实践论。首先,该部分分析了类型化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包括:刑法分则中个罪的规定,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规定,刑法解释中对类型化的运用;类型化在刑事司法三段论中的体现。其次,该部分介绍了国外刑法对类型化的典型运用。即大陆法系—犯罪类型化,从“行为类型”到“违法类型”到“责任类型”再最终到“犯罪类型”,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实现了犯罪的类型化;英美法系—量刑类型化。突出的表现在《美国量刑指南》上:即根据行为内部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刑罚轻重的关键要素,以之为指标对“罪恶程度”与“惩罚程度”予以精确量化,究其根源在于美国刑事司法对类型化学运用已从犯罪的类型化发展到了犯罪人的类型化。第三部分:刑法类型化完善论。该部分在前两部分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刑法学界对类型化的运用仅仅局限于构成要件的理解上,并未对类型化进行展开,但事实上类型化思维可以推进至刑法的整个版图,我国刑法体系在类型化的归整下,将变得层次分明、面目一新。据此提出对我国刑法类型化的展望—刑法整体类型化:即犯罪类型化、犯罪阻却类型化、犯罪人类型化和刑罚类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