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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大效益。随着环境科学的进步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人们对森林所具有的巨大生态效益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也愈加重视。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的重要制度。近年来,全球变暖、森林覆盖率低、土地荒漠化加剧等问题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构成了巨大威胁,急需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文通过五部分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展开研究,以期能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帮助。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笔者在总结众多学者思想的基础上,界定了生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和内涵。从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环境正义与环境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四个方面论证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各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政策环境和立法实践。研究认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实践中存在林业产权限制严重,受偿主体少;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范围与补偿标窄;补偿资金运行缺乏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德、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形成的较为完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体系,以哥斯达黎加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也有其特色制度。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明确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法律地位,完善森林生态补偿的补偿标准的核定、补偿形式的适用、补偿目标的量化标准等基本内容,增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强制性,引入市场机制等手段来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第五部分在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法律依据、增加筹资途径、完善补偿的对象和内容、提高补偿标准、设立监管体系等几方面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为增强其实地效果,文章还从贯彻公众参与、完善权力救济与法律追责两个方面的配套措施建设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