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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到刚刚结束的万象会议上有关货物贸易和争端解决机制两个关键性文件的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短短四年间从构想变成实践。然而,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由于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产业结构类似,在出口产品和市场结构方面有很强的竞争性,使得在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产生了对其弱势产品进行保护的心理趋向。与此同时,各缔约方出于国内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也有必要对某些产品实施一定保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允许各缔约方根据自身需要纳入一定数量的敏感类产品,区别于该自由贸易区关税削减和取消的一般安捧,在相互同意的较长时间框架内进行关税减让,从而实现必要的暂时性保护。为了在充分、合理地利用这些规则实施有效保护的同时,防止其遭到滥用,对敏感类产品规则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两个法律文本为研究基础,在WTO法律制度的指导下,从界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敏感类产品出发,探讨其规则存在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通过介绍和分析现有文本中已建立的敏感类产品规则,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敏感类产品规则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