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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不动产租赁权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里仅有一些零碎、宏观的条文,实务中一直是办案人员按照自己的经验来处理这类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实体法对于不动产租赁权的规定模糊不清,对其性质没有予以明确。债权说、物权说乃至债权物权化说的不同,会影响不动产租赁权的公示方式,由此又引发了执行程序中如何判定不动产租赁权以及如何处理不动产租赁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旨在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结合,简要介绍不动产租赁权问题在执行程序中的实践探索,从中提炼不动产租赁权因其定性不明导致执行行为陷入困境,由此提出对在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租赁权进行规范化处理的建议。本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概述部分,厘定不动产租赁权的定义和性质,梳理不动产租赁权的观点,有债权说、物权说和物权化说等三种学说。本文认为不动产租赁权应被视为债权的物权化,应当按照物权的特征以登记为公示的要件。第二部分探讨执行程序中的不动产租赁权的立法与实践探索,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司法实践的处理以及不足之处等多角度出发,以不动产租赁权的认定、查封不动产上的租赁权、强制拍卖不动产上的租赁权为立足点进行论证。第三部分剖析不动产租赁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困境。通过第二部分的实践探索介绍,本文归纳出主要几个方面的问题,包括不动产租赁权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有效的救济途径,缺乏明确的异议审查方式以及虚假租赁的泛滥。第四部分提出不动产租赁权在执行程序中的规范建议。本文结合对不动产租赁权的定性以及前文关于执行程序中不动产租赁权的具体处理问题分析,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者相结合,提出将不动产租赁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实行不动产租赁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同时完善执行公示制度和不动产现状调查制度;规制执行程序中的虚假租赁;明确不动产租赁权的异议审查方式;完善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