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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节目版式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这导致各国在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问题上莫衷一是。真人秀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事关电视娱乐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围绕节目版式应否获得法律保护以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两个方面展开论述,试图通过对法律保护必要性的阐述和两种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为我国的真人秀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提供有益的建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真人秀节目版式的界定。这部分首先对真人秀这种节目形式的含义进行了解释。真人秀节目作为一种电视节目,是对自愿参与者在规定情境中,为了预先设定的目的,按照特定的规则所进行的竞争行为的真实记录和艺术加工。其次对节目版式的含义进行了解释。节目版式是构成节目的结构并据此串联起节目的不同内容的固定和重复出现的元素(比如说设计好的特定类型事件的排列顺序、口号、场景和音乐)的组合。第二部分阐述了对真人秀节目版式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这部分首先对目前存在的法律否定论进行了列举和逐一反驳。真人秀节目版式高昂的原创成本以及低廉的边际成本,会促使版式制作人偏向于版式克隆而非版式创新;而版式的跨国复制和抢先复制的行为则会削弱甚至抵消原先存在的鼓励版式创新的市场激励因素的作用。其次分析了法律保护对真人秀节目版式的作用和意义。法律保护有助于鼓励和促进真人秀节目版式的创新,有助于我国电视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第三部分介绍了真人秀节目版式的版权法保护模式。首先分析了节目版式的原创性表达程度。随着节目版式在制作上的成熟化和专业化,它们本身距离版权法要求下的独创性表达将会越来越近。其次分析了真人秀节目的作品类型。书面版式如果达到了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就可以构成文字作品。书面版式本身无法成为戏剧作品,它也不可能作为戏剧作品的一部分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节目版式可以被视为电影作品的内容。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版权法保护环境。由于我国的电影作品是原创作品而非演绎作品,所以原告在提起侵犯版权之诉时,必须根据被告接触版式的可能性确定节目版式的作品类型。第四部分介绍了真人秀节目版式的竞争法保护模式。首先介绍了反混淆制度。一是分析了混淆给节目品牌造成的损害;二是分析了反混淆的两种法律模式,它们分别是假冒之诉和商标法。着重分析了构成假冒之诉的三个要件,并对节目版式的识别性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其次介绍了商业秘密法。着重分析了节目版式的秘密性问题。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竞争法保护环境。第一,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使节目版式的反混淆保护在我国成为可能;第二,为了使节目版式能够获得我国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我国必须扩大对商业秘密类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