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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商事交易中广泛使用的结算工具,借助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信赖缺失,为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公认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随着经济交往的愈发频繁,国际贸易对交易双方的资信以及所在国政治、经济的稳定情况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相比于仅依靠买方所在国某家银行的资信获得货款,卖方更希望能得到本国银行的付款保证。保兑行,作为与开证行同处于第一性付款地位的义务人,以双重付款保证的优势应运而生,一方面能够弥补开证行单独承诺付款的局限性与风险性,另一方面受益人遭到拒付时,可以选择向同处于一国境内的保兑行提起诉讼,在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增加结果的可预测性。然而,保兑信用证发展至今,尚未有国家对其出台系统的立法规范,国际惯例也未就保兑问题确立统一规则。规则的滞后导致实践当中操作的不一致以及司法判例的严重分歧。实践当中,保兑信用证拒付率高居不下,严重影响保兑功能的发挥,我国一些银行缄默保兑频发也在干扰着正常的保兑秩序的建立,保兑行付款后所面临的救济困境使得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时愈发谨慎。笔者希望通过对相关立法例与司法判例的梳理,澄清保兑行付款的法律性质,探寻现实问题的制度根源,并就如何防范问题、规范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为保兑行付款的法律基础。首先介绍保兑信用证运作流程,理清保兑信用证项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对比分析保兑制度与保证、独立担保、备用信用证的区别。第二章为保兑行付款义务条件和性质。首先阐述了保兑行付款义务产生的条件,其次探讨了保兑行付款义务的履行条件,探寻审单过程中拒付率高居不下的原因,最后对保兑行付款义务的第一性、独立性与终局性予以说明。第三章为保兑行付款义务的例外——欺诈。首先概括性介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标准,并对我国法上的欺诈例外规定予以评述。其次探讨了欺诈情形下保兑行拒付行为的性质以及不当拒付的法律后果,最后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分析欺诈情形下保兑行的法律保护问题。第四章为保兑行付款后的救济。首先分析保兑行向开证行索偿落空时保兑行的救济困境,其次提出赋予保兑行代位权以解决问题的思路,之后通过对美国代位权司法沿革及立法现状的考查,反观我国代位权现状,提出合理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