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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改革与开放的步伐渐渐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部分,是我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我国银行业改革和提高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力量。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过程是渐进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合作从业务合作发展到股权合作,中资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为了引进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引入国际先进的银行管理和经营理念,改善国内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金融创新等等综合竞争力,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监管法规,规定了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五大原则”,并以个案审查的方式对银行业的外资并购进行行政审批。但是当前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实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银监会的控制原则,如果我们没有更有效的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的控制、管理手段,将来的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银行控制权转移、银行业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并可能影响我国金融安全、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和银行业效率的提高,从而影响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进程。各国的经验表明,外资并购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反垄断法保障竞争,保护该行业的公平、效率和安全。对银行业的并购,尤其是外资并购各国普遍采取了特别的反垄断法规进行规制。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关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和银监会当前的相关规定,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控制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我国银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垄断趋势和种种问题,而现行的关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很难适用于银行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因此,我国法律在银行业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方面,存在着立法空白;现行单纯的行政审批制度也不适应将来银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我国急需建立针对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本文通过三个部分论证了上述的观点,并提出了笔者的立法框架建议。第一章,笔者采用了大量数据和资料,采用了经济分析和法学分析的方法,叙述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我国银行业的过程和趋势,分析了外资入股我国银行的动机,以及我国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初衷,即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安全、公平和效率。在这之后,笔者又运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扬弃地借鉴了中东欧国有银行改革的经验教训;又从现实分析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出现的银行控制权转移、金融安全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和现象,论证我国需要将银行业外资并购纳入反垄断法律规制。第二章,笔者主要从比较法学分析的视角,考察了美国、欧盟(包括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法规,尤其是银行外资并购的法规和相关制度,总结了不同国家规定的特点,作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对象加以分析。第三章,笔者运用了演绎分析法和归纳分析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对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法律控制手段和反垄断立法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其后,笔者又提出了对我国建立银行业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尝试建立独立的有银行业特色的并购反垄断审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