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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由国家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公诉的制度,即检察机关在对某些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时,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既可以提起公诉又可以不提起公诉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以及强调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检察机关公诉成为最常见的刑事诉讼形式之后,人们发现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检察官明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仍旧提起公诉;一些检察官抱着“先诉至法院,判不了在撤诉”的侥幸心态,将证据不足的案件起诉至法院;甚至还有一些检察官将起诉裁量权作为报复公民、打击政治异己、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行为严重地挑战了司法权威。我国司法实践中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致使我国检察机关遭受到空前的信任危机,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问题日渐引起人民的关注。怎样建立相应的制约保障机制来有效地防止起诉裁量权被滥用成为我国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本文研究的目的正是出于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被滥用的严峻事实及制约其滥用的迫切性。笔者希望通过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一个缩影---吴文军案,为出发点探究我国的起诉裁量权滥用的含义、认定、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原因及解决途径。论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吴文军案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广德县检察机关两次起诉,两次撤诉,致使案件历时21个月之久而结束。以此案为出发点叙述了,检察机关的滥用起诉裁量权的含义,从检察机关违背合法性要求、有违独立性要求、未能符合恰当裁量要求三方面认定起诉裁量权的滥用。最后介绍了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在案中的表现:恶意报复起诉、犯罪嫌疑不充分而提起公诉、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第二部分剖析了我国检察机关滥用起诉权的原因。本文以吴文军案为出发点,探寻我国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原因。首先,究其思想根源,我国色彩浓厚的职权主义及国家追诉主义思想致使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此外,检察机关籍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起诉裁量权;其次,从我国现有制约制度出发寻找不足;最后,找出我国现有监督机制之缺陷。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制约措施的完善。首先,确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需要确立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障理念。进而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制约的举措,外部监督设立预审制度,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最后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