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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了10年的发展,筹措资金和配置资源等市场功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体的证券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但市场的不成熟特征仍十分明显,其中上市公司缺乏退出通道或退出受阻现象尤为显著,体现为虽然目前有的上市公司亏损严重,失去了持续挂牌的能力,但至今仍没有一家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被终止上市。因此,笔者准备从退市制度的健全对证券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入手,通过对境外成熟市场的退市制度的分析,比较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不足,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提出建立完善我国退市制度的设想。上市公司退市有多种方式,而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强制退市,即上市公司因不符合证券市场规定的持续挂牌条件而被监管当局终止上市或被交易所宣布退市(或称摘牌);强制退市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是其他退市情况产生和规范的前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压力,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功能,为优质公司提供更大的上市筹资空间。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功能定位的单一化,导致监管政策摇摆不定,规则建设滞后,存在着建立退<WP=3>市制度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为此,笔者提出以下的制度建设构想: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讨论市场制度建设的基础。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的定位应从为国有企业实现单一的筹资功能向为市场服务转换,这是讨论一切证券制度的基础。建立公平、公正兼顾效率的证券发行审核模式。造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难,壳资源稀缺,上市准入制度应是主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一个市场化的准入制度,以减少退市的障碍。立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在退市标准方面,可以在现行公司法规定的退市标准的基础上,去掉连续三年亏损的规定,增加两个条件:公司无法持续经营。无法持续经营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1、资不抵债;2、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 3、大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租赁或遭到自然或人为 因素破坏。公司违反上市协议书和上市规则,交易所认为应该终止上市的。 在退市权属方面,则增强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能力和权力,对容易把握的标准可交由交易所做出决定。同时,对于退市决定,也赋予上市公司申诉的权利,并最终可通过诉讼的程序来最终裁决,以保证退市决定的公允性。四、加强上市协议书和上市规则的功能。 在法律上规定应将上市公司违反上市协议书、上市规则做为其退市的法定事由之一。 五、加强上市公司的义务、增加投资人、股票持有人、债权人的权利,将退市<WP=4>对股票持有人的影响减小。 主要考虑增加上市公司自动退市的规定,使退市行为成为上市公司的主动行为,而并非完全被动退市,也使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得以体现。另外,建议完善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在破产标准及破产申请方面做出更科学的规定,依据破产制度达到规范上市公司的目的。 六、退市途径的选择。 退市途径的选择是多样的,但必须改变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结构单一的现状,笔者建议建立我国的多板市场,形成以较大城市为核心区域市场和分布在外各省市中心城市的柜台交易市场,从而形成中心市场、区域市场、柜台市场三个层次的市场组织体系架构。并让上市公司在这三个层次的市场进行升降。 总起来讲,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虽然退市制度的完善实施在短期内会对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一些冲击,也会让一部分投资者遭受损失,但从长远来看,退出机制的建立,使得证券市场有进有出的体系得以完善,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才能优化上市公司的主体结构,改善整体素质,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