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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制度创新一直处于吐故纳新的状态。其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的创设别出心裁、颇具一格。其建立的初衷是改革现有的鉴定人制度的弊端,充分吸收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的优点,使我国民事诉讼形成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双轨并存、良性循环的鉴定体系,从而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力,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专家辅助人制度上升为了立法规定。运行三年以来,由于立法规定的笼统、模糊造成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但在理论上缺乏支撑,而且在实际运行操作中困境重重,例如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其意见在庭审中的性质及其效力如何,不同地区的法官对此认识并不统一,有的认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具有解构或者消解鉴定意见的功能;有的认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应当认定为当事人陈述。这就造成了专家辅助人在适用上出现功能紊乱,间接的提高了其适用的司法成本。 专家辅助人之所以会出现偏离其立法初衷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对专家辅助人理论、概念的研究仍然不够透彻。有鉴于此,该文首先阐述已经得到立法所明确的定义、概念,通过对比分析将专家辅助人与证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专家辅助人的特点;以日本的“诉讼辅佐人”、意大利的“技术顾问”为切入点,对其在运行、操作方面已经相对成熟的制度经验进行剖析,探究专家辅助人应具有哪些价值与功能,从而指导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然后,将视角切回我国当下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所存在的困境,进一步剖析这种困境出现的原因;最后,从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分配、意见效力、参与诉讼的方式等方面,提供优化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路径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