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银行是从事货币经营的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银行通过受信与授信业务,将零散闲置的资金集中起来后再向有需求的市场配置,通过资金的借贷利差来获取利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大,导致银行贷款的总量日益增多,如在1980年改革之初,我国国有银行的贷款余额仅为2,414.3亿元,而在2013年底,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为287,186.85亿元,增加了117.95倍。在银行贷款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债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设却没有跟上,银行对自身债权的保护意识也没有得到提升,以此造成了大量的银行不良贷款。截至2013年末,我国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高达3,400.5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18%。我国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行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目的在于拯救濒临破产但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给国内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些企业通过破产法有序地退出市场或者寻找重生的机会,其中不乏上市公司的身影。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已有40家上市公司陆续进行了破产重整,通过削减债务使企业重获新生。银行是上市公司主要的外部融资渠道,因此往往是其最大的债权人,在被削减的公司债务中,银行债权占了很大的比例,导致银行损失严重。长此以往,其后果就是银行惧贷惜贷或者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加重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企业违约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可能性。研究发现,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侵害银行债权的行为,且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严重向保护债务人利益倾斜,因而不利于银行债权保护,造成银行债权损失惨重。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从财务角度出发,探索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的窘迫境遇及受到侵害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银行债权的相关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既可为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利益的保护提供借鉴,也能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体系与金融秩序贡献绵薄之力。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引言。本章介绍了银行债权在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重以及企业破产重整的基本概念,以期能初步意识到企业的破产会给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说明本课题的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同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说明。第二章为文献综述。本章简要地阐述了国内外部分学者研究破产重整及银行债权保护的成果。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国外的破产重整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因此国外文献主要从重整的效率及管理人的选择等方面介绍如何在重整中保护银行债权;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出台较晚,其中关于破产重整的规定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因此国内的学者多是从法学角度对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为银行债权保护与破产重整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银行债权保护的现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银行债权总量逐渐攀升,但是对银行债权保护的重视却没有得到相应提升,导致存在着大量侵吞银行资产,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其次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制度建设不完善等,为后文分析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受损的原因提供参考。最后简单介绍了当前银行常用债权保护手段,即银行已有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贷款前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查、要求贷款对象对贷款提供担保等,对笔者探寻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的保护对策具有很大参考价值。第四章为理论基础。本章首先介绍了破产重整得以进行的理论依据——营运价值理论,指出如果企业没有营运价值,也就没有重整的必要,企业具有营运价值是进行破产重整不可或缺的前提。其次介绍了财务关系理论,阐述了财务关系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公司治理的作用——调整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消除冲突,而后用财务关系理论分析了利益均衡在重整中的重要性,指出只有在重整过程中保证财务关系平衡,才能激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拯救企业的自主性与积极性,从而保证重整成功。最后介绍了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对银行信贷决策和债权保护影响重大,是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罪魁祸首,给银行债权带来巨大的损失。第五章为银行债权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窘迫境遇及原因。本章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中银行债权“期限长、数额大、易取得”的特点并介绍了银行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处置方式,即先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清偿,担保物不足以清偿的剩余部分则转化为普通债权。接着运用财务关系理论分析了造成银行债权受损的内在原因,即债务人、政府、经营者等利益主体与银行在重整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然后分析与论证了重整中损害银行债权的外在表现形式,简单地讲,主要有以下五点:(1)重整原因的规定不明确。即现有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银行掌握证据证明企业已满足条件进行重整;(2)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即银行不能及时得到准确信息,以适时调整保护债权的策略;(3)法院草率启动重整程序。即法院在启动重整程序前,没有对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的重整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4)股东权益被过度保护。即本应血本无归的股东的损失远远小于银行的损失;(5)担保物价值评估过低。即担保物价值低估导致大量银行担保债权转化成了清偿率极低的普通债权,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然后笔者从财务角度,结合S*ST新太、*ST宏盛、*ST石岘、*ST沧化、*ST宝硕、*ST光明与*ST锦化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对上述几点其进行了分析与佐证。第六章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保护银行债权对策的建议。本章针对第五章中得出的在重整中损害银行利益的表现形式,结合财务方面的知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简要描述,分别如下:(1)量化申请上市公司重整的条件。如利用资产负债率、净资产率、流动比率等财务指标来量化企业破产的标准;(2)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消除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3)完善上市公司的重整启动机制。主要是通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营运能力,因为具有营运能力是进行重整的基本前提;(4)完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要求以公平对待股东与债权人为批准重整计划的标准,即股东让渡的股权比例不低于债权人损失的债权比例;(5)完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即通过加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消除违法交易、暗箱操作等有损银行担保物价值的行为,从而保护银行债权。第七章为总结与展望。对本文的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并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银行债权保护的前景进行了展望。笔者认为我国的破产制度还有很多待细化与完善的地方,当前对重整中银行债权的重视度还不是很高,还没有认识到银行债权对于社会信用体系、金融秩序与经济发展的重整性,因此,研究对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保护的前景非常可观,能够加强银行债权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体系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同时,笔者对我国未来的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想法,认为市场化的重整制度框架是我国重整制度发展与完善的方向,市场化的重整制度能够更加公平、合理、有效地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的研究贡献有:(1)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有效地保护银行债权人利益已有一定的研究,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措施。但是这些研究多数是以法学的视角来揭示破产重整法规中不利于保护对银行债权之处,然后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的“纯意识流”建议,很少有人从财务的角度研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的保护,因此,本文从财务视角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银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角度新颖,观点独特,这也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2)本文结合相关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从财务的角度逐步分析《新破产法》对银行债权保护的不完善之处,如在重整前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不明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充分、不及时,重整程序启动过于草率;在重整期间制定的重整计划过于保护股东的利益而损害银行的利益,担保物的价值被低估;在重整计划执行时资产贱卖,暗箱操作等。(3)本文从财务的角度提出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切实可行的保护银行债权的对策,如建议用量化的财务指标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及破产重整的基础、建议完善我国的会计、审计制度与信息批露制度以消除银行与上市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确立股东权益调整比例不低于债权人受损比例的原则等。同时,通过分析发现,造成银行债权损失不全是来自银行外部,银行自身的风险控制不到位也是造成银行债权损失的另一大助力,因此笔者也从财务角度提出了一些银行如何加强自身建设以保护债权的建议,为银行在重整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保护与实现自身债权提供理论参考。本文虽然力求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但是限于作者的学识及精力,导致论文还有很多亟待完善的瑕疵。(1)本文只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讨,而我国的非上市公司占大多数,在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也会面临银行债权利益受损的问题,由于信息的收集不易,笔者未能对非上市公司情况进行分析。(2)由于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较少,准确度不高,致使笔者的资料与数据收集不易,给本文的研究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此,本文只选择信息披露较多的重整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由于样本的局限,研究可能不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