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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媒体,在互联网中出现的著作权问题对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对我国网络著作权问题进行研究讨论,重在研究其中的侵权及保护问题,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网络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它主要介绍了网络作品和网络著作权的内涵与特点、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相关理论。关于网络作品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概念,笔者将其总结为:在互联网络上传播、流通的,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数字化形式的智力创作成果,并将网络作品划分为直接网络作品和转化网络作品两种类型。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笔者将其总结为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传统著作权的内容,网络著作权同样也应当具有以上内容,但是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其独特之处。关于复制权,本文论述了暂时复制是否应当归入复制权的问题,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有争论,笔者认为对于“暂时复制”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甚至可以暂时搁置。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一项独立的新的著作权利,是《著作权法》为了适应网络著作权的发展而专门增设的一项权利。 第二部分是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结合了实践中的最新案例,按司法实践中的诉讼程序进行论述。首先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绝大多数学者都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划分为上载、转载及下载侵权这三类,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分类方式过于狭窄,不能囊括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所有类别,故笔者按照侵权的主体、内容和行为将网络著作权侵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次是侵权中主体身份的确定,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使侵权纠纷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笔者对此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再次是侵权的管辖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管辖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然后是侵权中证据的认定,研究了电子证据的问题。最后是侵权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