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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经济活动中,担保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债务人的债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命运。可以说,没有一个良好的担保法律制度,要建立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只能是一个美妙的梦想。担保在民法理论上主要分两大类: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人,是以从合同之债来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它强调担保人的资信。由于人的担保手续简便,只要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仍有很强的生命力。 保证责任是保证制度的核心,保证责任的落实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因此,它的性质、范围、成立以及承担方式等,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研究与探讨保证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全保证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有现实意义。而我国的《担保法》及《〈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保证制度的规定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本文立足于保证责任,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并结合现实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全文除引言外分五个部分,共29,264个字。引文中简要分析保证责任的重要性,它是保证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存在的意义所在。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阐述了保证责任的一般理论,对保证责任的定义、性质、范围进行一般性介绍,该部分重点是对保证责任的定义和性质进行分析,认为我们所称的“保证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是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所应履行的债务,不属民事责任范畴;保证责任有单方性、补充性、从属性与或然性几种性质。 第二部分是对保证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首选介绍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保证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对有关立法条文分析,得出结论: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不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因受强迫而为的保证应为有效。笔者结合我国现状认为不宜承认口头保证的效力。其次,文章分析了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应承担责任的份额。笔者肯定了担保合同独立效力的立法意义,同时指出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不应超过责任份额的四分之一,立法中规定保证人责任不应超过责任份额的三分之一有欠妥当。 第三部分笔一者对保证方式的推定进行分析,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一月妇呆证。该部分还着重分析了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责任,指出在这个问题上立法存在冲突。笔者认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并存时,债权人也应享有选择权。 第四部分全面介绍了保证人的抗辩权。该部分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保证人为一月妇责务人的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保证合同无效抗辩;二是保证人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撤销抗辩权、时效抗辩权、抵销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三是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抗辩权、催告抗辩权、特殊免责抗辩权。笔者提出我国担保法应当增加对催告抗辩权的规定。 第五部分专门就保证期间制度以及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进行探讨。明确了保证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该部分重点分析了法律对保证期间起算点的规定有欠妥当,笔者认为对于一般保证起算点应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绷于无效果之日,在预期违约时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应自债务人预期违约确立时起算,一为妇呆证中保证期间则起算于预期违约确立后,经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尚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