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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是因深圳市、陕西洛川县等区域水资源管理的实际需求而悄然诞生的,随后,各地方政府为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缓解城市供水的紧张状况,纷纷进行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探讨,借鉴国外水务管理的先进经验,学习诸如美国、法国、英国、日本、以色列、新加坡等国家的水务管理模式,在深圳、上海等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加快了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但是,我国水资源利用与保护中仍然存在资源管理体制分散,缺乏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管理机制和能够承担责任的机构,并且与“水资源统一管理”、“水务一体化”相关的理论研究仍旧十分薄弱。 本文以法律实证分析方法为主要研究工具。 首先,概述了我国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争论。 其次,在对“水务”表述溯源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水务”在词汇学意义上的内涵,阐述“水务”未被2002年《水法》吸收的内外部原因,进而提出我国涉水立法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当前,我国涉水立法研究应以深入挖掘我国“水务”的内涵为切入点,引导和推动研究视角和方法的转换。 再次,由于2000年以来荷兰、法国、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务管理经验一直是我国考察和借鉴的重点,因此本文通过描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务管理体制现状,概括出西方发达国家现行水务管理体制的总体特征。 第四,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实际,就我国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几个关键性的法律问题,提出以建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控和监管水务责任机构为核心内容,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控和监管各地水务的程序性商谈机制,建立全国水务委员会统一协调修订涉水法律和制定政策、战略工作,通过法律程序构建各类社会主体理性商谈的空间,加强“社会”与国家之间、地方性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对话和沟通,以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