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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是一种久远的文化现象。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生活方式,而不是堕落。同性恋人群在社会中属于少数群体。长期以来,由于文化传统、社会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同性恋在强大的主流社会面前显得很弱小,他们是弱势群体,同性恋者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歧视、迫害、压力。他们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只是因为“性倾向”不同而把同性恋归为异类、变态是没有道理的。同性恋者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需要而且应该得到保障,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不能因为性趋向的不同就对他们予以歧视。目前,我国的同性恋者基本上处于地下状态,迫于社会和家庭的强大压力,他们大多数都会与异性结婚,可以想见,这种做法的结果对哪一方都没有好处,同性恋者得不到幸福,同时,与之结婚的异性也同样得不到应有的幸福,主流社会在这个问题上不仅没有占有任何优势,相反,还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阻止同性恋者与同性的接触,反而还会使他们更加频繁的更换性伙伴,同性恋者感染疾病后,再传染给与之结婚的异性,这样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产生许多人间悲剧。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同性恋剔除疾病范畴,实现了同性恋的非病理化。2001年4月20日,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他们自身具有权利需求,而且这种权利需求没有不正当性,社会也不应该因为性趋向不同而对他们的权利不加以有利的保护。同性恋本身不是问题,但是由于同性恋与主流社会之间的冲突就会产生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很多努力才能解决,依赖于社会的接受、法律的认可、同性恋自身的积极行动等。本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同性恋的概述。在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同性恋的概念、产生的原因、分类、我国同性恋者的生存现状以及同性恋是否疾病以及其与艾滋病的关系。通过这部分的介绍,使我们对同性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证实了同性恋由来已久,不是现代才有的;同性恋不是疾病,只是性倾向不同而已。只要人类存在,就会有同性恋的存在,这是自然规律。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保护及其价值、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及其保护。也就是同性恋权利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从宪法的具体规定如公民平等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都可以看到同性恋权利保护的踪迹。第三部分对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进行了论述。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权设定的缘由、同性婚姻的立法例、同性婚姻或者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及各国同性婚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婚姻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剂,婚姻会保护很多权利,它的本质是共同生活关系。同性恋者希望享有这种权利,稳定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尽管传统婚姻都是异性才能享有的,但是也很难找到充分的理由来否认同性恋者不能享有婚姻权,相反,他们的权利要予以充分的重视,不能因为性倾向不同就在权利保护上有歧视。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主要介绍了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权利保护的现状以及相关法律保护的建议。在这部分,笔者重点侧重于对我国同性恋者相关法律保护的完善方面。现在我国对于同性恋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很不到位,很多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同性恋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有效的规范同性恋的行为;对于同性恋的权利也要加以有效的保护,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有效的规范同性恋的行为和保护同性恋的合法权利。笔者采用了对比、举例、历史、逻辑等研究方法。总之,本文通过对同性恋的介绍,旨在呼吁立法机关通过修订相关部门法,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同性恋权利的保护,我国可以采用民事伙伴的立法模式来保障同性恋的婚姻家庭权,同时,公众也应该逐步转变观念不把同性恋作为异类,给同性恋者与正常人平等的生存环境,从而能更好的保护人权,实现同性恋与主流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