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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法中,义务规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从研究现状来看,与环境权相比,学界对环境法律义务鲜有论述。基于此,本文选取从环境法律义务的角度来论述环境法的调整机制,并提出“环境法律义务重心论”。同时,基于企业对环境的巨大影响以及出于个案分析的需要,本文将题目限缩为“论企业的环境法律义务”。 本文首先在引言中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来对比环境权(利)与环境法律义务在保护环境中的异同以及和研究环境义务的重要性,同时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意义、方法、思路以及本文可能的贡献。 正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环境法律义务的界定”。本部分从界说法律义务的含义入手,分析了“权利本位说”与“义务重心说”,提出了本文对法律义务的定义,并指出法律义务的利益保护功能及其特点。在此基础上,本文界定了“环境法律义务”的概念, 第二部分为“环境利益的保护:以环境法律义务为重心”。本部分论述了环境权(利)及其对环境利益保护功能之不足,并通过对比在保护环境利益方面,环境法律义务之于环境权的优越性,进而提出了“环境义务重心论”,并论述了确立“环境法律义务重心论”的意义。 第三部分为“‘环境法律义务重心论’的‘重心’:企业环境法律义务”。本部分在论述企业作为环境污染主体的基础上,提出企业环境法律义务作为“重心”的“重心”。从界定本文对企业、企业环境法律义务的概念出发,比较了企业环境法律义务与企业社会责任之关系,并概述了企业环境法律义务的立法状况。 第四部分为“企业环境法律义务的合理性依据”。本部分首先从宏观上分析了法律义务的合理性依据并以此为分析工具,从必要性和适当性两方面论证企业环境法律义务的合理性依据,指出企业承担环境法律义务的必要性在于:环境公益的价值优先性,企业保护环境的经济性,企业的广泛社会影响性以及企业组织的社会性;适当性在于企业承担环境法律义务以企业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补偿为限,以企业对其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为限。 第五部分为“企业环境法律义务的内容”。本部分将企业的环境法律义务分为四个方面:信息公开义务;污染防治义务,其中包括清洁生产义务、“三同时”义务、排污申报登记义务、缴纳排污费义务、防止污染转嫁义务以及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义务;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其中包括资源补偿的义务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义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义务。 第六部分为结论。总结了确立环境法律义务重心论的意义以及重视并完善企业环境法律义务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