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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出现,国民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既是对国民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与损害,同时也使得我国食品监管体系有效性受到了广泛质疑。因此无论是基于对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客观需要,亦或是基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需求,有效规制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在公共行政改革过程当中所需首先面对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可行性的规制建议,以期能够助力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有效规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与探讨。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从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方面进行论述与研究,目的在于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与研究意义。第二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界定与规制意义。本部分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总结了食品安全监管拒绝监管、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及时等三种表现形式,明确了规制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问题的原因分析。本部分主要从食品安全监管有法难依、立法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缺乏规制;食品安全监管多重监管、效率低下;地方保护等方面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完善规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建议。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不作为的有益经验,以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之上,本部分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相关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行政问责机制、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职权范围、将食品安全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等几方面提出了规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