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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世界各国普遍发展的一颗隐匿于商业领域、严重危害市场交易秩序的“毒瘤”。近年来,这颗“毒瘤”在我国各个领域中滋生、蔓延,已逐步成为市场中心照不宣的“行规”和“潜规则”,它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也破坏了我国廉政建设。因此,我国对于治理商业贿赂,特别是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越来越重视,并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和打击力度。但是,实际生活中商业贿赂的形式、手段、内容具有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会遇到诸多法律适用和刑法规制不足的问题。对此,本文从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以及国际社会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状况出发,通过对商业贿赂犯罪构成特征分析,并比照国际社会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出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商业贿赂犯罪的产生及立法现状两个方面对商业贿赂犯罪作一概述。其中,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是从外国、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我国的立法状况等三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并通过比对国际上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刑法规制的不足。第二部分是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对于商业贿赂的概念罗列了理论界的一些不同观念,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不能完全涵盖并界定商业贿赂概念,应从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分析,对其从广义上加以理解。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界定,笔者将其与商业贿赂概念进行区别,从狭义说和广义说两个角度分析,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需要,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及范围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是对商业贿赂犯罪构成特征涉及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其中,在客体上,分别对理论界的不同观点进行阐述,提出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既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有关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复杂客体的观点。在客观方面上,主要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犯罪对象范围界定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等三个方面加以分析阐述;在主体上,通过对理论界不同观点分析,从受贿犯罪主体、行贿犯罪主体、介绍贿赂犯罪主体三个方面阐述了笔者对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理解。在主观方面上,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分别对受贿犯罪主观方面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行贿犯罪主观方面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介绍贿赂犯罪主观方面中“明知程度”等问题作了阐述理解。第四部分是从长效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和司法实务的需求出发,比照外国和联合国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情况,提出从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其中,一是建议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进行拓展,从财物扩大到包含非财产性利益;二是建议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包括扩大作为商业贿赂犯罪单位主体的范围和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至国际层面;三是建议将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