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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Stock Option Incentive)是为解决现代股份公司制度中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长期激励方式,股票期权激励的实质就是通过市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定价并由市场付薪。 自1993年深圳万科开始实行股票期权激励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一直在努力探索中国经济和法律环境下的股权激励方式,然而由于股份全流通问题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股权激励计划只能打体制的“擦边球”,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应用最广泛的期权激励方式,在中国一直未能取得法律上的“通行证”。直至2005年全国股权分制改革实施和新《公司法》、《证券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期权激励的序幕才正式拉开。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A股市场上已经公布了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并开始进入实行阶段的上市公司总共有141家,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6.63%。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进行高管激励,对于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系统性研究变得十分重要,加之以往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激励与公司业绩、股东财富等关系的研究都是在制度不健全,法律未规范、数据积累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其研究一直停留在理论完善、政策性建议、个案分析和统计性分析的层面上,对于高管期权激励影响因素及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一直没有系统的实证检验,鉴于此,本文尝试使用中国上市公司2006-2010股票期权激励的相关数据对高管期权激励影响因素及其与公司价值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为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期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和建立以及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期权激励制度环境提供实证经验。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对于股票期权激励的影响因素,中国上市公司期权激励数据并不支持大部分经典的理论假设,而股权性质作为中国制度环境下的特殊考察变量,却表现出显著而稳定影响,另外,期权—绩效敏感性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远远高于公司政治因素的影响。对高管期权激励对公司价值影响的检验则发现,高管期权激励并没有实现,或者说至少在当期,并没有实现对公司价值的提高。进一步的,上述实证检验结果并不受内生性问题的影响。 文章的创新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国内对高管薪酬的研究多集中在现金薪酬和股权激励这两个领域,对于股票期权激励系统性的实证检验基本为零,本文为此作出了尝试,首次运用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期权激励的数据对期权激励影响因素及其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性的实证检验,并排除了内生性问题对实证检验结果的影响。其次,在研究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期权激励的影响因素时,本文结合中国制度环境的特色,将股权性质作为重要变量引入考察框架。最后,本文在实证检验的基础上,揭示了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期权激励效果与西方发达国家业已成熟的高管期权激励不同的原因,为上市公司薪酬决策和期权激励制度环境的完善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