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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恶化而产生,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中,公民环保意识的觉醒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公民运动推动了国家的环境立法进程,也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日益成熟。环境公益诉讼也是为了弥补行政机关执法力不足和缺陷而产生,而公民是环境问题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对环境保护具有诉求的动力,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可以使公民理性表达环境诉求,并良好地弥补行政机关执法力的不足和缺陷。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也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限制。目前各国的环境保护立法趋势都在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扩大,而我国目前的立法仍然将公民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之外,因此,基于国外立法经验、以及传统诉讼理论的发展和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现状,我国应当在符合我国立法实践和国情的前提下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地位。本文分析了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必要性、障碍因素以及可行性,并提出了保障的规制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的一些建议。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的概述,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发展以及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概况。首先,通过解析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和介绍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背景,进而分析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中所起的作用。其次,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之争,来评析各主体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第二部分是基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域外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分析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英国的检举人诉讼以及印度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以及各国对待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的态度,分析这些不同制度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合理构建的意义。第三部分是对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首先,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内在的要求以及我国的环境现状分析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其次,在分析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可行性之前分析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障碍性;最后是对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可行性理论分析,包括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公民环境权的构建以及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这些理论为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提供了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地位的保障及其规范,包括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的条件、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辅助机制、奖惩机制等。这些机制一方面为了确立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于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产生的滥诉或恶意诉讼问题的产生。最后通过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各主体之间的优劣势分析各类主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合作机制,以更好的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