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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过去的2018年,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其中,取得了改造农村危房190万户的硕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2008年首次提出,同年在贵州省率先启动。历经十余年实践,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绩显著,对住房保障以及农村扶贫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大量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改善了住房条件,但也在具体的运行中出现一系列问题。本文立足于冀中平原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制度运行状况,以X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践为考察对象,基于住宅权保障制度化和法治化视角,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需求的目的出发,对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通过对域外住宅权保障制度运行实践考察及借鉴意义探讨,以期为农村危房改造现存的解决、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住房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提供一个理论方案。立基实践调查、通过“解剖麻雀”,我们认为,农村危房改造问题存在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必要法律规制的缺位,受稳定性差、调整空间大等属性所限,仅靠政策无法解决农村危房改造现存问题,制度化、法治化应是农村危房改造规范、持续、健康推进的根本出路所在。本文共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理论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它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沿革,阐述其特征的同时归纳总结该项制度实施意义;第三部分对冀中平原X县农村危房改造制度运行状况进行考察,主要从危房补助对象不明确、危房补助资金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管责任不明确等三个方面剖析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对住宅权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概述,主要在考查域外国家的住宅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借鉴意义;第五部分首先对农村危房改造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原因分析,我国现行农村危房改造更多的是政策支持、文件指导,缺乏规范性法律依据,体现在仍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住宅权保障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其次,农村危房改造的关键环节是应妥实界定适用对象、完善资金管理机制、健全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第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作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