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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国家目标的转向,以分配正义为合法性基础的论断不断被强调。与此相适应的,人大制度和政党制度所内生的民主、法治、参与和协商等要素被进一步激活。这两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也成为在塑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诉诸的重要力量。
本研究以中国党国体制下的代议制度和政党制度在地方的政治实践出发,围绕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在地方人大的政治参与,尝试回答以下四个问题:(1)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是谁?(2)她们的政治参与行为有何特点?(3)党派身份是否显著影响了人大代表的政治参与行为?
为了回答以上问题,本文首先对A市从第一届到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党派构成进行了描述分析,发现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在A市人大大概占10%。然后,基于A市第十届和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履历信息,挖掘基于党派这一变量的描述代表性。通过Anova分析,笔者发现:(1)民主党派人大代表通常为年龄相对较低的、教育水平相对较高的女性,并且这一特点在统计学意义上显著;(2)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更有可能是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领导,而共产党身份的人大代表更有可能是带帽官员、政府领导和国企领导;(3)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更有可能来自地域代表性较高的地区,而且具有更丰富的参政经验。
在实质代表性方面,笔者发现民主党派身份的人大代表在代表市级利益、要求资金分配和政策供给这几个有关人大参与的指标方面,显著高于共产党和没有党派身份的人大代表,即民主党派身份对于人大代表的人大参与产生了积极影响。
为了进一步检验这一假设,笔者通过关联A市第十届(1998-2002年)和第十一届(2003-2006年)的代表建议和A市这两届人大代表的履历信息,利用第十届、第十一届两个样本,采用混合OLS、组间回归和随机效应模型这三个模型,将人大代表的党派身份对人大参与做回归,发现在控制人口统计学变量、职业背景变量、参政经验变量以及地域背景变量后,民主党派身份仍然对代表的人大参与产生了正面影响。
本研究提供了有关民主党派人大代表人大参与的实证经验,回应了基于党派的描述代表性是否可以转换成实质代表性的议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地方的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本研究以中国党国体制下的代议制度和政党制度在地方的政治实践出发,围绕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在地方人大的政治参与,尝试回答以下四个问题:(1)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是谁?(2)她们的政治参与行为有何特点?(3)党派身份是否显著影响了人大代表的政治参与行为?
为了回答以上问题,本文首先对A市从第一届到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党派构成进行了描述分析,发现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在A市人大大概占10%。然后,基于A市第十届和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履历信息,挖掘基于党派这一变量的描述代表性。通过Anova分析,笔者发现:(1)民主党派人大代表通常为年龄相对较低的、教育水平相对较高的女性,并且这一特点在统计学意义上显著;(2)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更有可能是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领导,而共产党身份的人大代表更有可能是带帽官员、政府领导和国企领导;(3)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更有可能来自地域代表性较高的地区,而且具有更丰富的参政经验。
在实质代表性方面,笔者发现民主党派身份的人大代表在代表市级利益、要求资金分配和政策供给这几个有关人大参与的指标方面,显著高于共产党和没有党派身份的人大代表,即民主党派身份对于人大代表的人大参与产生了积极影响。
为了进一步检验这一假设,笔者通过关联A市第十届(1998-2002年)和第十一届(2003-2006年)的代表建议和A市这两届人大代表的履历信息,利用第十届、第十一届两个样本,采用混合OLS、组间回归和随机效应模型这三个模型,将人大代表的党派身份对人大参与做回归,发现在控制人口统计学变量、职业背景变量、参政经验变量以及地域背景变量后,民主党派身份仍然对代表的人大参与产生了正面影响。
本研究提供了有关民主党派人大代表人大参与的实证经验,回应了基于党派的描述代表性是否可以转换成实质代表性的议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地方的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