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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是经过传统社区代代相传而积淀的民族历史文化,是该群体的智慧结晶,负载着一个群体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群体的生活方式,承载着一个群体自我认同的凝聚力。对于一个群体来说,民间文艺是群体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有生命力的自我表达方式。民间文艺内容丰富,所反映的社会生活复杂,天生具有独特而深厚的文化价值。它以滚雪球的方式吸纳了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素养的族群创作者和传承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但是,随着人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样态丰富的民间文艺却逐渐减少、消失。 当今世界,文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民族立足于世界的综合国力之一,被称为与经济、军事等硬实力相媲美的软实力。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知识产权法框架内给与民间文艺有力保护。本文通过对近几十年来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界对民间文艺保护的研究成果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选择最新的民间文艺保护模式——特殊权利来探讨我国可采用的民间文艺保护措施。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四部分,约三万二千字。 第一部分为“民间文艺概念及其保护意义”。这部分阐述说明了民间文艺的涵义、特点和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保护民间文艺的重要意义。揭示民间文艺的内涵和外延是对民间文艺进行研究和提供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尽管学界对民间文艺的内涵众说纷纭,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定义还是获得更多的认可而更具权威性。民间文艺是整个群体民众智慧的结晶,具有群体性、创造性和地域性特征,承载了群体社会的、文化的、精神的、经济的、科学的、智慧的、商业的和教育的价值和利益。作为现代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和灵感的源泉,民间文艺蕴藏着巨大的价值,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创造了巨大价值,保护民间文艺不仅是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需要,而且还满足了人类文化多样性需求,极大地丰富着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时还为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智慧支持,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民族文化瑰宝之一——民间文艺。 第二部分为“主要立法模式评析及我国制度选择”。通过对近几十年来学界探讨保护民间文艺的主要研究成果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知识产权领域内对民间文艺保护的途径主要是著作权法和特殊权利制度,但是我国保护民间文艺的制度模式应采用或借鉴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成果——特殊权利模式。这是因为它突破了传统的著作权法保护要求权利主体必须明确的藩篱而赋予民间文艺主体的群体性特征,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永久的,无期限要求的,有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创新。特殊权利模式赋予民间文艺这类传统文化所有人传统文化权和精神权利,是一种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体现的不是一种单独的权利,而是一种反映众多权利集合的权利束,是不须注册或其他程序而自动获得。 第三部分为“特殊权利模式的保护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它是能贯穿整个法律制度的活的灵魂,负载其根本价值,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作用。特殊权利制度保护的是在民间文艺所有人、传播人和使用者之间就其民间文艺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而主要提出了:一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原则,这有利于我国司法和执法的统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皆不得与其相抵触,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权利;二是尊重传统部族习惯法和惯例原则,来源于民间文艺族群内部的习惯法和惯例是判断民间文艺来源族群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且也会对判断民间文艺来源族群是否享有受保护的权利产生重要影响,保护民间文艺的目标就是要促进人们尊重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尊重人格尊严,文化完整;三是利益平衡原则,一切法律制度都需要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特殊权利模式保护民间文艺也要平衡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终达至追求全人类科技文化的共同进步、发展。这些原则也是符合WIPO文件所规定的一般保护原则的主要精神的。 第四部分为“特殊权利模式的权利内容”。特殊权利制度赋予民间文艺主体的传统文化权和精神权利是一种传统社区的自决权和文化权利的体现。它仅是一种理念性的制度选择。因此为了能将其在社会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必须把这种理念性的抽象加以具体化。这样既有利于民间文艺所有人保存和发展其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又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创新。权利是主体就其特定的物于法律上享受的某种利益。考虑到保护民间文艺的法律原则和民间文艺本身的社会性和群体性的特点,民间文艺权利主体行使以下两方面的权利:一是维护民间文艺真实性,维护民间文艺来源群体精神利益的权利;二是使用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也即财产权利。精神权利主要包括注明来源权和禁止丑化权;财产权利主要有出版发行权,复制权,公开表演权,改编权,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录制权和商业标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