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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是国际交往的基本方式,国际法主体之间通过条约来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不计其数,这些条约维护着国际关系的顺利发展。重要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项条约从约文的议定到生效,经过许多步骤。当一项条约经过谈判、签署、批准和登记等程序后,就成为一项形式上合法的条约。但是,一项形式上合法的条约,往往会因为实质的原因而导致无效。这些实质原因包括缔约能力的欠缺、机关和代表逾越缔约权缔约、同意有瑕疵(错误、诈欺、贿赂代表、强迫)、违反强行法规则和条约之间的冲突。实质原因是导致条约无效的主要原因。缔约主体主张条约无效时,往往是基于实质原因。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奠定了条约法的基础。在公约中,对条约无效的实质原因做出了规定,分别是国家机关和代表逾越缔约权缔约、错误、诈欺、贿赂代表、强迫和违反强行法。由于公约本身是国际上各种观点和要求折中的产物,为了能达成一致,起草委员会起草的一些条文未被收录进公约。其中,导致条约无效的实质原因之一的“缔约能力的欠缺”未被收入公约,公约将导致条约无效的另一实质原因“条约的冲突”另外做出了规定。本文基于在学理上探讨条约无效的实质原因,主要是按照公约规定的顺序来论述,同时对公约未收进的原因,也一一论述。第1章主要介绍条约无效的原因和种类;由于公约本身是折中的产物,公约关于条约无效的实质原因的规定是存欠妥之处的,本文将在第2-5章论述导致条约无效的实质原因(这些实质原因包括缔约能力欠缺和逾越缔约权、同意有瑕疵、违反强行法和条约冲突),在学理分析、比照的基础上,对照公约规定,以学者们怎样认为、公约的规定、我认为公约应该怎样规定为叙述逻辑,并结合案例深入分析条约无效的各个实质原因、这些实质原因的构成、与条约效力的关系。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作者关于完善公约规定的思考。据此,本文分为5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介绍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之后,指出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形式原因和实质原因。实质原因是条约缔结过程中的非法因素导致或者是条约本身存在的不足,包括缔约能力欠缺、机关和代表逾越缔约权、同意有瑕疵、违反强行法和条约冲突。因无效的原因不同,条约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类。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分类,对应后四章关于条约无效的实质原因的论述。第2章介绍导致条约无效的实质原因之一——缔约能力欠缺和逾越缔约权,结合学说、公约规定、案例深入分析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概念和区别、缔约能力欠缺和逾越缔约权缔约与条约效力的关系,得出完善公约关于国际组织、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组织、地方行政区缔约能力、机关越权与条约效力等问题的规定的建议。第3章介绍导致条约无效的实质原因之二——同意有瑕疵,结合学说、公约规定和案例分析同意有瑕疵的各种情况:错误、诈欺、贿赂代表和强迫,它们的概念、构成、同意有瑕疵的各种情况与条约效力的关系,得出公约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公约相关规定的思考。第4章介绍导致条约无效的实质原因之三——违反强行法,就强行法的定义和外延、效力问题深入分析,结合公约规定、学说和案例,分析违反强行法与条约效力的关系、违反强行法的后果、强行法的追溯力。由于不平等条约多是违反强行法的条约,因此将不平等条约的特征和效力在该章一同介绍。第5章介绍导致条约无效的实质原因之四——条约冲突。本章分别不同情况下的条约冲突,结合学理、公约规定和案例分析冲突条约的效力,指出公约就条约冲突和条约效力问题规定的欠妥之处,得出完善公约关于条约冲突问题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