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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发展起步较晚,起初具有一定的行政附属性特点,在脱钩改制后税务代理的独立地位得到彰显,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观念的误解以及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税务代理独立执业的本质仍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现行制度中对税务代理作出规定的规范数量较少,且多为部门规章等政策性规范文件的形式,法律层级不高且各规定间的冲突较多,给实务中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适用带来困扰。从制度激励的视角考察税务代理责任制度对纳税服务专门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涉税服务专门化是税务代理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顺应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是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有力举措,涉税服务专门化是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我国现行税务代理责任制度仍然存在立法混乱、层级较低,责任主体认定不清,责任构成要件模糊,责任形式混淆,责任监管机制不合理,风险分散机制运行乏力等问题,这些情形制约了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妨碍了税务代理专门化目标的实现,有必要紧密围绕制度目标,运用激励理论,对具体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制定专门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将实务中大量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人员也纳入税务代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并对其业务范围进行一定的划分。其次,依照罚款的不同性质区分责任承担主体,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监管职责作出罚款处罚的责任主体是纳税人,行使行业监管职责作出罚款处罚对应的责任主体是税务代理人。为保护纳税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和推动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建议在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人的情况下,对税务代理人单方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只对税务代理人进行处罚。第三,进一步明确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进行责任分配时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厘清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税务代理法律责任具有不可转嫁性,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罚款处罚应为行政监管措施的体现,除罚款外还可根据责任大小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禁业等处罚。最后,还应当构建税务代理行业的内外监管机制以加强税务代理人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