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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证明的基石。证据概念的明确性、一致性是建立科学的证据制度的逻辑前提,是证据法律体系的基础性问题,关系到证据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涉及到证据的裁判标准和所涉范围。证据概念的定义是第一位的。证据性质是从证据概念中派生出来的,证据性质是证据能否成立的要件问题,研究和界定刑事证据概念是刑事证据性质得以建构和定性的出发点和依据。当前,专家学者对刑事证据性质的构成要素及其本质属性是什么争议比较大,这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证据适用的把握不太准确,以至于在运用刑事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因此,正确认识刑事证据的本质属性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肯定刑事证据三性说的基础上,从刑事证据的概念入手展开阐述,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分析刑事证据三性说存在的理论基础,详细分析了刑事证据性质的三个构成要素并指出关联性为刑事证据的本质属性,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外证据性质设计经验的分析,提出一些关于构设刑事证据性质适用规则的设想。刑事证据是伴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而产生的。要认识刑事证据的性质,应首先从概念入手。文章先对当前我国刑事证据定义的代表性观点进行了阐述,随后对刑事证据及其性质从概念上进行了分析、认识,在此基础上又详细阐述了刑事证据性质的构成要素,包括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充分肯定了刑事证据性质的三性说。在诉讼中任何程序的设置都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间万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且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同时又从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的角度进一步论述了刑事证据性质所体现的价值观,使对刑事证据性质理论依据研究更有价值。虽然说刑事证据性质由三性构成,但理论上对刑事证据本质属性的争论一直存在,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涉及的只是法律问题,合法性是以肯定刑事证据的关联性为前提的,当进入法庭程序时才讨论证合法性问题,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将客观性作为刑事证据的本质属性,却有点牵强。客观性之所以不是刑事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因为客观性并不为证据自身所特有,同时客观性也不是使刑事证据区别于其它非证据事物的显著标志。关联性是某一刑事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本条件,是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基础。客观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关联性提供了认识论,而合法性则为人们搜集、固定和保全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提出了程序上的要求,从而使得证据在诉讼运用中的灵活自如。因此要论证刑事证据的性质,首先应肯定刑事证据三性说,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构成一个证据的充分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通过阐述国外证据性质立法的先进经验,并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及司法实践,从优化我国刑事证据性质目的构成和完善针对我国刑事证据性质的规则建设角度出发,通过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合理怀疑规则、证据推定规则、司法认知规则的设置以使我国的刑事证据性质在证据适用发挥更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