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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发端于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我国形成和发展的时间跨度并不长。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主流的用工形式,一直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中的焦点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尤其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却出现了超常发展的趋势,大有替代标准劳动关系之势。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围绕劳务派遣展开,再次将劳务派遣推向了风口浪尖。本次修法意义重大,但是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劳务派遣超常发展的问题,劳务派遣将何去何从?仍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传统的劳动关系是一对一的用工模式,而劳务派遣却打破了这一传统,由于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它虽提高了劳动者就业的灵活性,但由于派遣机构作为雇主并不是劳动者劳动给付的对象,而要派机构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却并不是劳动报酬及相关保险等费用的直接支付者,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的复杂,很容易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果任由劳务派遣蓬勃发展下去,将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面对我国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其面临的困境究竟何在,它将会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抑或是一剂良药?本文首先对劳务派遣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理论上的解构,分析劳务派遣的概念、特征及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同类似用工形态之间的界别,以此为我国劳务派遣出路的探讨做理论上的铺垫;其次,分别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探讨我国劳务派遣在制度层面和实际运行当中面临的困境,以期对症下药;最后结合理论和实践,从多维的视角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规范、公法的管制、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进行论述,为引导我国劳务派遣走向正轨提供一些参考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