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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一个刻画耐用品市场的两期模型,论文研究了耐用品企业的跨期策略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授权问题,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论文研究了耐用品企业的跨期策略行为。其中,假设耐用品市场存在两个寡头企业,它们先确定跨期策略:产品耐用度和租售,后进行产量竞争,论文着重分析了企业之间的产品差异(Horizontal product differentiation)对企业选择跨期策略的影响。结论表明:产品差异程度决定了跨期策略选择,当产品的替代或互补程度很高时,企业偏好生产耐用品并选择出售;然而,当产品的替代或互补程度较低时,企业偏好生产非耐用品(或生产耐用品但是选择出租),这与Goering (2007)的结论截然不同;社会福利取决于同时生产并出售耐用品的企业个数,上述企业的个数越多,社会福利越大;受产品差异和企业内生化产品耐用度和租售决策的影响,仅对耐用品行业实施“限租许售”(早期针对耐用品企业的反垄断政策之一)并不能提高社会福利。第二,基于一个跨期的耐用品竞争模型,通过结合技术转让现象,论文研究了耐用品行业发生的技术授权问题,并重点剖析了生产性企业的承诺能力(维持耐用品跨期价格的能力)对技术授权合约的影响机理。具体地,论文假定技术拥有企业是非生产性的研发企业,拥有降低耐用品企业产品成本的技术;技术接受企业是耐用品寡头企业,进行跨期的产量竞争;论文分析了拥有技术的研发企业对耐用品寡头企业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技术授权。研究表明:生产性企业的承诺能力决定了技术拥有企业对排他性和非排他性技术授权合约的偏好,具体而言,技术拥有企业在固定收费方式下选择排他性技术授权,在特许权收费和双重收费方式下采用非排他性技术授权;企业的承诺能力也会改变技术拥有企业对授权收费方式的偏好,其中,技术拥有企业偏好特许权收费方式始终胜过固定收费方式,这与Kamien and Tauman (1986)和Li and Wang (2010)等的结论截然不同;企业的承诺能力甚至会影响技术授权之后的社会福利,此时,技术授权未必能够提高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在双重收费方式下,技术授权一定会减少消费者剩余,当技术创新程度较低时,技术授权甚至损害社会福利。第三,基于一个两期耐用品模型,通过结合多产品竞争与新产品技术转让两类问题,论文研究了跨期竞争、产品多样性与新产品技术授权。其中,假定市场上存在两个寡头企业:一个多产品企业和一个单产品企业;多产品企业垄断一种耐用品,并生产一种非耐用品(与耐用品互补),单产品企业只生产此种非耐用品;假定多产品企业向单产品企业转让其垄断的耐用品(也为新产品)技术;论文着重探讨了技术拥有企业与技术接受企业之间的多产品竞争对技术授权合约的影响。研究表明:耐用品与非耐用品的互补性质决定了技术授权方式,当产品互补程度较高时,拥有技术的多产品企业偏好固定收费合同,反之,其始终采用特许权收费合同,这与Wang (1998)的经典结论截然不同。第四,基于一个跨期的耐用品模型,通过结合差异化竞争与互补品技术转让现象,论文研究了跨期竞争、产品差异与互补品技术授权。其中,假定市场上存在两个差异化寡头企业:一个为耐用品企业,另一个为非耐用品企业,论文着重分析了耐用品企业与非耐用品企业之间的差异化竞争对互补品(耐用品或非耐用品)技术授权合约的影响。结论表明:无论技术拥有企业是耐用品企业还是非耐用品企业,其对互补品技术授权合同的偏好与技术转让的期限无关,主要取决于企业之间的产品互补程度;当产品互补程度很高时,拥有技术的耐用品企业或非耐用品企业都偏好固定收费合同,反之,其始终采用特许权收费合同,这也与Wang (1998)的经典结论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