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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我国恢复融资融券交易以来已经过了7年有余。在这期间,为了完善融资融券的交易制度与监管机制,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上海、深证交易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条例。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已基本形成,并于2011年11月25开始正式交易。虽然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现有的交易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尚未解决。其中,如何认定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的法律性质,自恢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开始就一直备受争议,直至今日学术界仍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为探求融资融券担保的法律性质,本文将详述我国的主流学说,并析各学说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适用上存在的法律障碍。同时,通过比较法研究,对比世界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立法寻找借鉴之处。最后,回归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本质与交易特性,寻找出与其相适应的担保法律架构来解释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的法律性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首先介绍融资融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对证券市场起到的积极作用,以及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形成的基本法律关系。然后本文将对我国主流学说进行详细地论述,分析各学说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适用上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首先,论述信托说,解析我国立法选择信托理论的合理性与该理论适用的困境。其次,介绍最高额质权说,详细论述最高额质权说的理论创新与实际运用的悖论。最后,对让与担保说进行解读,分析该理论适用上的“先天优势”与“先天不足”。第二部分将通过比较法研究,介绍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和有关交易担保的规定。为探寻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的性质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将从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本质与特性展开论述,说明担保法律性质与交易特点之间的必然联系。寻找出与其相适应的担保法律架构——让与担保说,并论证我国确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