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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公务法人、中介组织、第三部门、高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基本上也得出了一定的论断。但这些研究都是分散的,只是针对各个组织所进行的研究。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人对这些组织,即公务法人、中介组织、第三部门、高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进行比较分析、系统地研究它们之间存在的共性。事实上,这些组织之间确实存在某些共同行为,如它们都因领导、管理而产生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存在一些共同的理论基础。因此,本论文将着眼于公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