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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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己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的金融业已实现混业经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投资活动,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从而拓展利润空间,增强竞争力。在此背景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而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很难适应混业经营的国际大趋势。相对于其他组织形式而言,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的一个最优选择。从实践来看,我国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然而我国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尚不完善,监管水平仍很落后,不能很好地应对金融控股公司所带来的风险。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出发,以法学和经济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核心展开论述。文章首先对会融控股公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比较了金融控股公司与相关混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再次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经营优势。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本文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介绍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和国外监管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监管现状进行了评析。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建议,包括立法明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完善外部监管与内控机制,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以期对我国今后的证券等相关立法的修订有所裨益,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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