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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新增的第53条、第64条规定,设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赋予了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就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请求的权利,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然而,仅有的两个法条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需要。虽然,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其中也只有两个条款涉及到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明确了相对人提出附带审查请求的时间并就人民法院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做了细化规定。不可否认,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要正常、有效运作,现有的法律规范可谓捉襟见肘,无法回应实践中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比如,附带审查的内容、标准,附带审查的方式和程序,审查之后司法建议的效力及其保证,等等。本文以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为主题展开研究,对该制度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理论阐述、讨论,对附带审查制度运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自己的见解。论文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行政规范文件的内涵和范围、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的涵义和实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的审查内容和标准、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的程序以及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处理及其效力等。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界说。这部分对行政诉讼中可附带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法定范围、法律地位等进行界定、阐述。第二部分是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的涵义及实质分析。这部分主要研究了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的内涵、明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积极意义、从实质上对“附带审查”进行剖析、将“附带审查”与参照规章进行异同辨析,以正确把握“附带审查”的合理内涵。第三部分是对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的审查内容和标准进行研究。审查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具体内容、制定程序等。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建立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第四部分是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的程序。首先,对附带审查的法院管辖问题进行讨论。其次,确定书面审理或法庭审理的附带审查方式,以及制定机关在审查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最后,就附带审查程序的具体开展提出了作者的见解。第五部分是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处理及其效力。首先,法院经审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其次,研究司法建议的效力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建立保障落实司法建议的机制,强化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