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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的确立是人类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最能够实现事实认定清楚的重要方式并得到广泛的适用和认可。我国现阶段对自由心证采取的模糊态度,即立法上无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有具体做法的现实状况,导致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案件事实认定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主要表现在法官对自我心证活动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够正确对待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身主观认识活动的科学性和重要性;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对法官心证活动或主观认识活动的监督,缺乏约束法官任意心证或主观随意性的机制等等,这些问题都极大阻碍案件事实得以清楚的认定,影响刑事司法审判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对自由心证的研究,特别是价值实现问题研究十分必要。
文章分为四部分,共三万字:
第一部分自由心证的历史沿革。自由心证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其存在和产生有其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心证有其独特的成和演变的过程。为了便于清晰表述和科学比对,笔者在此部分以现代自由心证确立为时间界点,分别梳理和分析现代自由心证确立前纠纷解决证明方式以及现代自由心证的确立发展,从中发现规律,剖析内容。而后笔者重点阐述了我国自由心证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指明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由心证这一原则,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某些认定事实的规定和做法却恰恰符合自由心证原则的内容和要求,与此同时,指出正是我国对自由心证原则所采取的模糊性态度导致我国对于有关自由心证原则的内容只是零散地隐身于部分法律规范之中,而没有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构建,特别是由于制度不健全导致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相当多问题和漏洞,如缺乏对法官心证活动的监督、缺乏约束法官任意心证或主观随意的制度保障等等。
第二部分自由心证的内涵与构成。为了更好的了解自由心证产生、发展的内部规律,为后面研究理念和构建制度,笔者在此部分分析了自由心证的词源、内涵和构成要素及产生基础。重点阐述了出自由心证基本要素构成,即作为自由心证主体的事实裁判者、作为自由心证对象的证据证明力、作为自由心证方法或者依据的良心、理性以及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以及作为自由心证结果的内心确信。在此基础上指出自由心证构成要素所涉及的很多内容都具有主观的色彩,一般都是主观确认而缺乏外在客观的表现,进而不容易实现外在监控,在此情况下如不加强此问题的而研究,那么自由心证之本意即有限制的心证就会成为空话,那么自由心证应有之价值就很难实现,为后面探讨自由心证的局限,借鉴西方自由心证原则和探讨我国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及建立制度保障做好铺垫。
第三部分自由心证的价值及局限。本部分详细阐述自由心证价值的所在及存在的局限。在指出自由心证在还原事件本原,追求“真实”和实现权利保障,追求“公正”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重点阐述了存在的局限和问题,例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这大大削弱自由评价证据证明力规定作用的发挥;立法中对于自由心证规定的模糊态度对于司法的公正、司法信誉造成极坏的影响,致使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遇到了困境。
第四部分自由心证价值实现的制度保障。本部分笔者针对由于立法和司法对于自由心证采取的模糊态度滋生不合理心证的各种现象,为了更好的发挥自由心证价值,避免不合理心证现象,笔者建议应当正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自由心证存在的客观事实,而应积极地采取承认、确立的态度,并从具体制度规范、健全角度纳入刑事诉讼体系之中。在此处笔者提出由于自由心证自身所具有的局限导致其价值的实现受到一定的干扰和限制,为了更好地发挥自由心证的价值,保证其良性的运作,必须从立法上确立自由心证,从制度上建构保障制度来实现合理心证的想法。并建议从建立健全内部保障制度和外部保障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
总之,我们认为,自由心证是法治建设、司法改革、人权保障的重要原则,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学习、借鉴和移植,不断更新理论、深化实践和创新制度,从而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原则,最终保证自由心证价值在我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