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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我国社会进入了全面转型时期,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使得财产权利、个人信息权利等传统权利都衍生出了新的权利,例如虚拟财产权、被遗忘权等新生权利。随着各种各样的权利以新型权利的身份不断涌现,新型权利已经成为促使权利发展以及法律发展的不竭动力与源泉。在这种背景下,应当对新型权利进行探析。研究新型权利首先要明晰新型权利定义。新型权利作为一种对权利概念的再定义,可被定义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没有被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一种新的权利。新型权利的理论是在一般权利生成理论上的再发展。从概念上看,新型权利最大的特性是它既包括已经得到实体法承认的一些旧权利伴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或者是随着权利意识的提升而展现出的新类型,也包括一些只是在社会层面得到一定程度认可的利益请求,但是依据现有立法技术以及实践可行性来看,又不能将其确认为能够完全制度化的新型权利。在各种权利均以“新型权利”名义出现的时代,为新型权利设置标准是防止权利泛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新型权利的判断标准应从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以及权利证成方面分析。形式标准包括新型权利生成的时间之维与空间之维,实质标准则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内容三个方面。新型权利的形式与实质标准设定了一项权利何以成为“新型”权利,但是更重要的是一项请求如何成为一项权利。本文以被遗忘权为例对新型权利进行了权利证成,提出了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的权利证成标准,特别是基于自主原则对新型权利的内在理由进行了阐释。在明确标准之后,本文对新型权利如何确认提出了立法与司法两种方式,立法方式包括直接进行立法创制与习惯权利的立法转化,司法途径则展现了一项新型权利诉求到司法确认的过程。因此对新型权利确认方式进行研究蕴含了重大的立法以及司法意义。在立法层面,对新型权利进行研究能够完善原有法律制度中有关权利保护制度的不足。新生权利的出现自然的成为了法律制度不断丰富和更新的动力,而法律制度的丰富及完善反过来又会为权利的保护提供保障。在司法层面,对新型权利进行研究以及新型权利的不断涌现会使得司法人员的法治及权利意识增强,同时会扩充相关法律实践人员的法律逻辑思维,进而使得他们在面对权利确认及权利保护的有关疑难案件时,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