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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利益的犯罪。近年来,在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论之下,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倾向于“严刑峻法”。然而,事实上,我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并不轻。加强未成年性被害人的保护应当注重体系建设,总体上提升对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保障,体现儿童关怀而不是刑罚严苛。我国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社会保护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当或不足之处。本文从保护未成年性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法益这一基本立场出发,阐述了未成年性被害人保护的特殊性及其理论来源,从刑法保护、刑事程序保护、社会保护三个方面依次展开研究,总体上构建起未成年性被害人刑事法律保护的基本框架。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未成年性被害人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1)未成年性被害人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来源。第一是人性基础,人的基本需要是人的本质属性,从这一属性出发,现代刑法理性与经验的二元人性论强调通过构筑规范实现人类自存,对未成年性被害人的刑事法律保护必须建立在理性与经验的人性基础之上。第二是女权主义法学与被害人学对未成年性被害人刑事法律保护的推动,在人的需要之上,相关理论的发展建构了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女权主义法学与被害人学推动了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第三是儿童关怀理论,在承认人权、正义对于法律的重要作用同时,关怀理论强调现实关怀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价值,其将人置于具体的关怀关系中,认为以考虑人的特定现实需要、反应及体验的实践关怀才是人类社会的真正存在。(2)未成年性被害人保护的特殊性。具体而言:未成年人并不具备认知能力或者未臻成熟,反映了未成年性被害人的本质身份属性;性侵害对未成年人具有严重且广泛的影响,与其他被害人相比具有被害后果的显著特殊性;未成年人被害后果的特殊性决定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法益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它是一种特殊的“发展的人身权”,是未成年性被害人刑事法律保护特殊性的依归与刑事立法的根据;以上三者决定了在规范层面对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法律保护对策的特殊性,刑事法律保护对策必须反映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和价值。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未成年性被害人刑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首先,刑法保护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1)体系零散、法益错位。我国刑法分则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整体感,且条文上对普通性犯罪存在过度依赖,弊端明显。体系安排反映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法益并未充分重视。(2)区分性别、差别对待。《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将强制猥亵犯罪的对象扩展到男性,即便如此,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领域这种看似相对平等的规定,实则使当前的立法格局进一步牢固,并不能平衡传统性交与非阴道性交在法律后果上的差异,而借鉴域外相关规定扩展性交的范围对于我国性被害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3)年龄单一、顾此失彼。我国刑法以14周岁作为界分年龄,属于单一的年龄划分形式,不具备凸显法益侵害的功能,忽视了对已满14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权益的保护,也造成国家保护与个人权利的不和谐。通过研究域内外相关立法发现年龄要素可以有三种功能形式,且三种功能形式可以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对“自愿”进行刑法解释,基本能够实现国际规范保障未成年人的要求。(4)罪状疏漏、保护不足。在微观层面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状设置呈现简单、粗疏、遗漏的特点,不利于未成年性被害人的保护。其次,基于以上分析对刑法保护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融入儿童关怀的精神,对情绪立法和重刑主义保持警惕,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二是,进行体系重构以申明法益保护的特殊性;三是,采取性别中立主义,适当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年龄,并通过对“自愿”的刑法解释完善年龄划分,从而严密刑事法网;四是,重述与完善相关罪状以提升保护程度。第三部分:论述了未成年性被害人刑事程序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尽管近年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包括有关地方性探索,在未成年性被害人程序保护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还存在不足之处。建议在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深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特殊证据制度、精神损害赔偿与国家补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第四部分:论述了未成年性被害人刑事社会保护的现状与完善。首先,国家应当整合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构筑跨部门合作的整合性保护体系。其次,以扶助被害人进行被害恢复、保障被害人基本生活利益和发展需求为目的,构建未成年被害服务制度。再次,在监护监督与监护干预两个层面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又次,将特业禁入的刑事判决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业规范。最后,在事前被害预防方面建立被害危险评估机制,把握好“人防”与“技防”相结合、重在“人防”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