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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被并称为人类的四大基本需求,居住是其中最具有宪法价值的部分。早在近代人权概念产生的初期,对居住行为的保护就构成了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的增加,居住权谱系也不断的扩大。从住宅不受侵犯权到定居自由,从住宅所有权到获得住宅的权利,居住权在长期对人的保护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一个统一且独立的基本权利。这个权利通过对人们居住的各个环节的保护,既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又促进人的发展。居住权正在成为世界人权体系中的最重要一环。本文共分为六章,主要尝试进行理论的建构,希望通过对与居住相关的若干基本权利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整合,为居住权的成立提供理论支撑。文章的第一章是住宅与居住权。主要的目的是对居住的相关基本概念、基础理论进行澄清,以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扎实的基础。本章首先澄清了在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中关于居住权概念的混乱。这种混乱广泛的存在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宪法与部门法之间,主要原因在于语义学上的和理解上的分歧。最后借用了居住行为理论证成了居住权的存在,并得出结论居住权是一个宪法学上的概念,应当与住宅权及民法上的居住权区别开来。此外还对居住权的载体住宅进行了论证,明确了住宅在宪法中的四种涵义。并对居住权的性质进行了说明。第二章是居住权的法理依据。主要目的是为居住权的独立存在进行法律上的论证,寻找法理的存在根据。论证的进路是通过对人权发展阶段和基础的梳理找出其发展规律,并据此分析、发现居住权的产生基础和生成规律。最终说明居住权是一个独立的宪法权利,它的存在有深刻的外部和内部基础,并得出了居住权的演进规律,以期为认识居住权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者是居住权的历史沿革。主要是梳理居住权从古至今的发展规律。居住权的历史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居住权的萌芽时期,在这一时期里,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居住的重要性。出于对安全和自由的期盼,人们对住宅有强烈的依赖感,这种依赖感是直接导致居住权产生的原因。第二阶段是居住权的形成时期。在这个阶段居住权已经开始部分形成了,当然此时出现的还是消极意义上的居住权,即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住宅所有权和定居自由。至于积极意义上的居住权要等到第三个阶段才开始产生。在这个阶段里获得住宅的权利生成并称为居住权的重要发展。第四章是居住权的价值。之所以研究和适用居住权就在于其对人的有用性。本章从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两个方面入手,认为安全、自由和民生是居住权的直接价值。而财产、隐私和发展是居住权的间接价值。第五章是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是由多个子权利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这也导致了居住权不是单一性的权利。因此,居住权的内容具有多项。包括选择住宅、住宅所有、排除对住宅的妨害和获得住宅四个组成部分。这四项权能都是在对相关宪法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居住权。第六章是居住权的法制保障体系。居住权的复合性特征决定了对居住权的保障一定不能是单一手段,而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的来说应当以宪法为居住权保障的根基,法律和政策保障为主力军,司法保障为最后屏障。当然,因为居住权是一个新兴的基本权利,各国在保障的时候彼此差异较大。因而在论证保障体系的时候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总而言之,这六个部分主要是做理论上的梳理,从六个方面构成整个居住权的论证体系,为后续的理论和制度研究做一个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