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诟病颇多,在限制人身自由上时间长,救济措施弱,缺乏中立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对刑事强制措施做了较大的改动,但问题仍旧存在,尤其在五类强制措施参与人上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一是执法主体滥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异化非强制性措施,二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权利被侵害后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寻找救济,而宁可选择上访。三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实施对象的嫌疑人权利意识淡漠,对自身权利缺乏了解,不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措施。四是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保证人保证形同虚设,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适用的惩罚缺乏执行的可行性。五是证人拒绝作证没有强制性措施,有时导致案件无法查实,妨碍了诉讼的进行。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倡导和人权观念的逐步发展,我国在对人权的保障上基本上是和国际接轨的,在这方面应不存在障碍。我国的宪法有对人权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后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对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的保护也不落后,既有宪法又有基本法规定。关键是法律的实践有问题,包括适用法律的人即执法者的问题和老百姓的法律素质、法治意识有问题。执法者常枉法,甚至把法律作为寻租的工具,法的威严难存。老百姓缺乏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久而久之,整个社会失去了对法的信任。不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先进,而应更多的考虑我们的法治环境问题。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改善上一方面我们应更多的考虑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和违法的惩罚力度,通过具体详细的法律制度约束执法者,另一方面加强对被强制者的保护力度,建立周全的的救济制度、保护措施及有关的防御制度以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增加担保的方式和担保人担保的可行性,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建立对证人作证的强制措施和保护制度。总之,应围绕着参与强制措施的各个主体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达到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又保障了嫌疑人权利。